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县水上安全综合整治总体方案》的通知
  • 来源:新邵县
  • 作者:程黎
  • 更新时间: 2012-01-13 11:46
来源:新邵县 更新时间: 2012-01-13 11:46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全县水上安全综合整治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全县水上安全综合整治总体方案
为确保全县江河湖泊水域的航运安全、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全省水上安全综合整治总体方案> 的通知》(湘政明电〔2011〕29号)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在全县集中开展水上交通、河道采砂、水上餐饮和环境污染专项整治以及禁止在晒谷滩和筱溪电站库区内网箱养鱼行动。为确保综合整治有序开展,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人本发展、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执行《水法》、《安全生产法》、《水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通过一段时间的集中综合整治,促进我县水上安全形势持续向好发展,为“四化两型”建设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创造良好的水上环境。
(二)整治目标。通过开展综合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杜绝水上非法运营、河道违法采砂和水上餐饮违法经营以及库区违法违规养殖行为;全面落实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和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实现水上交通秩序明显改善,河道采砂行为规范有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水上安全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1年11月1日-20日)。县人民政府召开全县水上安全综合整治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各镇乡、县直各有关部门对水运船只、采砂船只、水上餐饮经营船只和水上非法运营、河道私挖滥采、库区网箱养鱼、水上餐饮非法经营和违法排污状况以及重要河道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况进行地毯式排查,建立台账,作为综合整治行动的依据。各镇乡、县直各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各自的具体整治工作方案。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11月21日-2012年3月31日)。各镇乡、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对照前期摸排台账中的问题与隐患逐一进行整治:要责令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隐患的水运船只、采砂船只、水上餐饮经营船只和排污企业单位限期整改。坚决取缔非法水上运营、采砂、水上餐饮经营和排污以及库区网箱养鱼行为。对河道内影响航运的采砂尾堆,要按照“谁设障谁清除”原则,责令设障者予以清除。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和拒不停止非法、违规水上运营、河道采砂、水上餐饮经营和排污以及网箱养鱼的,由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严管重罚。对责任主体不明的重大安全隐患,由政府指定责任主体,安排整治资金,制订整治措施,限期整治到位。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4月1日-30日)。各镇乡、县直各有关部门在2012年4月5日前,对照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完成自查。综合整治效果不好,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一律不准申请验收,继续开展综合整治,直至任务完成,确保通过市复查和省验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吴劲松县长任组长,唐前启、张晨阳、肖松海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资邵海事处、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教育局、县人事局、县畜牧水产局、县安监局、县信访局、县工商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法制办、县旅游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水上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县交通运输局设立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办公室,负责牵头全县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在县水利局设立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办公室,负责牵头全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在县环保局设立水上餐饮和环境污染整治办公室,负责牵头全县水上餐饮和环境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在县畜牧局设立县禁止库区网箱养鱼办公室,负责牵头晒谷滩和筱溪电站库区禁止网箱养鱼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唐前启、张晨阳、肖松海副县长分别负责河道采砂和库区禁养、水上交通安全、水上餐饮和环境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分管副县长可召开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商议解决相关问题。各镇乡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二)落实工作责任。一要落实领导责任。县长吴劲松对全县水上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负总责。全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责任领导为县委常委、统战部长、副县长唐前启,第一责任人为县水利局局长周正军;全县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责任领导为副县长张晨阳,第一责任人为县交通运输局局长谢国强;全县水上餐饮和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工作责任领导为副县长肖松海,第一责任人为县环保局局长罗春宜;全县库区禁止网箱养鱼工作责任领导为县委常委、统战部长、副县长唐前启,第一责任人为县畜牧水产局局长闵甦。二要落实属地责任。镇乡人民政府要抓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日常监管工作;村组(社区)等基层组织要积极配合综合整治行动,认真落实上级交办的整治任务。三要落实部门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把该管的事情管好、管到位,同时加强工作主动性,主动配合,统一步调,形成整治工作合力。四要落实岗位责任。各镇乡、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程序,把责任明确到岗到人。
(三)加强宣传教育。新闻主管部门要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报纸等媒体采取做访谈、报新闻、开专栏等方式对综合整治行动进行全方位宣传报道,宣传好的经验和做法,曝光不法行为和丑恶现象,普及有关水上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常识。要组织村、组、社区等基层单位,通过挂横幅、写标语、出墙报、表演小节目等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发动群众,让水上安全综合整治行动深入人心,形成“安全整治、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教育部门要采取措施让水上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和安全避险知识进入课堂,进入学生头脑。
(四)强化督促检查。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要牵头组织对综合整治行动进行督促检查,督促各级各部门在抓落实上狠下功夫,切实提高各级各部门的执行力。要在检查中发现问题,指导督促各镇乡、部门提高整治效果、效率。要及时通报各镇乡、部门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各镇乡和县水上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主动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并将本单位信息联络员名单(姓名、联系电话)分别报县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办公室、县河道采砂整治办公室、县水上餐饮和环境污染整治办公室、县库区禁止网箱养鱼办公室。本次综合整治情况纳入2012年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五)严格责任追究。对整治行动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工作不力的镇乡和部门,由县监察部门对其进行问责;对综合整治行动组织领导不力,整治效果不佳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不能通过上级验收,经限期整改后仍不能完成任务的,县人民政府将对其主要责任人实行行政问责。
(六)注重整章建制。此次整治行动中,各镇乡和有关部门要边整边改,不断建立健全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及时将综合整治行动中好的办法和成熟的做法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逐步完善水上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避免集中整治过后非法违规行为和现象反弹。
附件:1、全县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全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3、全县水上餐饮和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4、晒谷滩和筱溪电站库区禁止网箱养鱼工作方案
附件1:
全县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全面落实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切实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杜绝船舶严重超载超员现象,实现水上交通秩序明显改善、管理水平明显提高,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水上交通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县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好转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任务
(一)整治对象。对全县水运和渡口、乡镇船舶等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经营作业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开展网络化地毯式排查,对查出的隐患登记造册,建立台账。集中重点整治以下九类非法违法行为:无船名船号、无相关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非法参与运营及未随船携带有效船舶船员证书、证件的;渔船、农用船等非客运船非法载客的;非法渡运汽车的;客运船舶超载超员航行的;货运船舶超载航行的;渡口安全设施不完善、安全管理不严格的;非法修造船舶的;航道内从事养殖种植以及其他破坏通航环境和秩序的;依法应当审批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等活动未经审批的。
(二)整治内容。一是开展乡镇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乡所有渡口必须设立永久性《渡口守则》牌、安全警示牌及停航封渡水位线。完善渡口安全设施,客船的起止点和中途停靠点必须设置安全管理警示牌。要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基础台账,认真落实定渡口位置、定渡船、定航线、定乘客数额、定管理责任的“五定”渡口管理办法。清理整顿渡口审批和渡船、渡工持证情况,取缔非法渡口和无证无照客渡船,严厉打击非法渡运汽车行为。二是开展船舶超载、水上非法经营专项整治。资邵海事处要加强巡查监控,严把签证关,严格执法,从严打击船舶超载行为,坚决取缔水上非法旅游、游乐行为。三是开展船舶修造市场专项整治。海事部门要严厉打击无合法资质和设计图纸非法修造船舶行为,防止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船舶进入运输市场。四是开展通航环境专项整治。认真整治在航道内养殖或种植植物、水生物,严禁未经许可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
(三)整治要求。一是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各镇乡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内河交通、乡镇船舶、渡口安全管理办法。认真落实乡镇船舶“县管乡包村落实”的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县、乡(镇)、村、船主安全责任制。建立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月度例会制度,落实安全管理人员、船舶管理员和责任措施。二是建立客渡船签单发航管理制度。全县所有的合法渡口及客船集散地要实行签单发航制度,其中年均日渡运量100人次以上或客源高峰期客流量300人次以上的渡口、短途客船集散地,要实行航次签单发航制度。要坚决执行“六不发航”制度:船况不良不发航;证照不齐不发航;乘客超载不发航;停航封渡不发航;气候不良不发航;不穿救生衣或不带浮具不发航。镇乡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签单发航制度,聘请合适人员作为签单员,保障签单员工资等有关经费,督促签单发航管理制度有效执行。三是建立渡口视频监控管理系统。按照“电信建设、政府租用、海事使用”的办法建立渡口视频监控系统和渡口渡船信息化管理系统,对年均日渡运量300人次以上的重要渡口实施实时视频监控。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海事视频监控中心,对重要渡口渡船实时监控。财政部门要将维持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四是建立农村中小学生乘船管理制度。各镇乡人民政府和教育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包括学生放学、集体出行等乘船管理规范,督促学校加强水上交通安全教育,落实学生乘船安全管理责任,防止学生超载超员乘船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一)县政府成立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副县长 张晨阳任组长,左建国任副组长,谢国强任常务副组长,县直相关部门和有关镇乡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由张琦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县交通运输局。县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县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和措施,切实抓好对九类非法违法行为的整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规范渡口设置及撤销的审批工作。抓好《渡口守则》牌、安全警示牌及停航封渡水位线设置工作。建立健全中小学生乘船管理制度、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乡镇船舶“县管乡包村落实”的管理机制,落实“五定”渡口管理办法,明确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客渡船签单发航管理制度。抓好渡口视频监控和渡口渡船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确保正常运行。
(二)镇乡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所属乡镇船舶、乡镇船舶修造和渡口的安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应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客渡船签单发航管理制度。强化农用船登记发证和监管,加强对非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严厉打击乡镇船舶非法载客行为。
(三)各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认真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严重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交通、海事部门要强化内河交通、船舶安全检查,加强现场监督管理,切实把好安全监督关;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严格河道采砂审批和许可,加强现场作业监管;旅游部门要认真规划水上旅游市场,加强白水洞景区旅游船舶安全监管,协同有关镇乡、海事部门打击非法水上旅游和游乐行为;公安机关要加强水上治安管理,严厉打击水上黑恶势力;安监部门要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资邵海事处要严厉打击非法修造船行为;畜牧水产部门要切实抓好渔船的监管特别是禁止在晒谷滩和筱溪电站库区内网箱养鱼工作;教育部门要做好学生乘船安全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有关宣传教育工作;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水上交通运输的营业执照管理;财政部门要落实整治行动的必要资金;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行政监察。各水运企业(单位、船主)要落实水上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对监管不力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县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办公室负责落实全县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及时协调解决整治中的有关问题,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镇乡各有关单位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抓好落实。安排专人负责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编写和报送。各有关部门、镇乡每月5日前向县整治办公室报送上月专项整治有关材料。县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办公室每月8日前通报全县上月专项整治情况。
四、总结验收
各镇乡、各有关部门要在2012年4月5日前完成自查,并向县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报送整治工作总结。县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在2012年4月10日前组织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和初步验收,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整治办提交整治工作报告。
附件2:
全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整治区域和整治重点
整治区域包括存在安全隐患的采砂河段。主要是县城河段,堤防、桥梁、穿河管道及管线、水源保护区河段,渡口、码头、水电站等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河段。
重点打击非法采砂、淘金、乱采滥挖、乱堆乱弃行为,乱建砂石场行为,采砂活动中涉黑涉恶行为及其保护伞,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整治措施
(一)严格全县河道采砂准入制度。在专项整治工作期间,在全县范围内一律停止采砂权拍卖行为、停止办理许可手续,为过渡到实行“一证一费”采砂管理制度打基础。
(二)严厉打击违法采砂。一是禁止淘金,销毁正在作业的淘金船只;二是依法取缔无证采砂船只,处罚证照不全的采砂船只;三是打击采砂活动中涉黑涉恶行为及其保护伞;四是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清理整顿砂场。一是取缔无证砂石场;二是依法处罚证照不全的砂石场。
(四)清除采砂尾堆。一是禁止在河道内分筛弃渣;二是对河道内的采砂尾堆,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责成设障者予以清除。
三、职责分工
县政府成立河道采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统战部长、副县长唐前启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罗松林任副组长,县水利局局长周正军任常务副组长,县直各相关部门和有关镇乡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县水利局牵头组织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工作,负责与各部门的衔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提出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牵头查处淘金、无证采砂船只、砂石场等非法采砂行为,规范采砂行为及砂石场布局等;县交通运输局和资邵海事处负责统计采砂船只、砂石场的已发证情况,依法查处采砂及运输船只的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统计采砂船只、砂石场的已发证情况,依法查处砂石场、码头等违法用地行为;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专项整治工作中的抗法及暴力行为,打击河道采砂中涉黑涉恶行为及其保护伞,保障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县工商局负责统计采砂船只、砂石场的已发证情况,依法查处无工商许可证的采砂船只、砂石场;县地税局、县国税局负责统计采砂和运输船只、砂石场的税收缴纳情况,依法查处采砂和运输船只、砂石场的偷税漏税行为;县财政局负责为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提供经费保障。其他各相关部门和有关镇乡人民政府要密切配合,形成联合执法整治合力。
四、总结验收
各镇乡、各有关部门要在2012年4月5日前完成自查,并向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报送整治工作总结。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在2012年4月10日前组织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和初步验收,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整治办提交整治工作报告。
附件3:
全县水上餐饮和环境污染专项整治
工 作 方 案
一、整治目标
(一)工业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排污设施运转率达到100%,做到稳定达标排放;工业污染源设施不完善的要完善治理设施。
(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进一步提高。加快县城老城区的污水处理管网建设,对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进行集中处理。完善大坪新区城镇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搞好雨污分流。
(三)城镇生活垃圾得到全面妥善处置。清除资江沿河特别是酿溪河段乱丢、乱堆的生活垃圾。
(四)资水水生态环境有所改善。清除、打捞资江水面漂浮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资江河道及时清淤。
(五)规范水产养殖业。取缔非法水产养殖特别是网箱养鱼,规范水产养殖。
(六)控制水上餐饮业污染。取缔水上非法餐饮经营场所。
二、整治重点
对无证非法排污企业予以坚决取缔;对排污不达标的合法企业进行集中整治;对在建涉水企业和项目,检查督促并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全面取缔水上非法餐饮;搞好大坪开发区雨污分流,推进污水处理厂管网建设,提高县城区生活污水的收集率;定期打捞资江水上漂浮物和清理库区淤泥;在晒谷滩和筱溪水电站库区内全面禁止网箱养鱼;在资江邵阳段与新邵段交界处即洋溪桥下游50米地段,推动建设在线监控的市控断面。
三、职责分工
县政府成立水上餐饮和环境污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肖松海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陈新祥任副组长,县环保局局长罗春宜任常务副组长,县直各相关部门和有关镇乡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县环保局负责对工业污染开展综合整治工作,全面取缔水上非法排污餐饮业,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资邵海事处负责排查水上餐饮数量、位置,依法强制拖离非法餐饮船舶及水上浮动设施;县工商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清查水上餐饮证照,查处无证经营;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完善污水管网设施建设,搞好大坪新区雨污分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县城老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和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工作,及时清除乱堆、乱倒的生活垃圾;县水利局负责对资江水上漂浮物的清理和打捞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清理和疏浚河道;县畜牧水产局负责取缔非法水产养殖和禁止在晒谷滩、筱溪电站库区网箱养鱼;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整治工作现场秩序,对暴力抗法、妨碍公务、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县监察局负责整治工作的行政监察。其他各相关部门和有关镇乡人民政府要密切配合,形成联合执法整治合力。
四、总结验收
各镇乡、各有关部门要在2012年4月5日前完成自查,并向县水上餐饮和环境污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报送整治工作总结。县水上餐饮和环境污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在2012年4月10日前组织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和初步验收,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整治办提交整治工作报告。
附件4:
晒谷滩和筱溪电站库区禁止网箱养鱼工作方案
为切实保护资江水域环境,确保沿江两岸群众的饮水安全及河道航运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晒谷滩和筱溪电站库区内网箱养鱼的通告》(市政发〔2011〕12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禁止在晒谷滩和筱溪电站库区内网箱养鱼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函〔2011〕162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禁养范围
资江水域晒谷滩电站和筱溪电站库区全面禁止网箱养鱼。
二、取缔时间
2011年12月10日前各养殖户自行拆除网箱设施,12月31日前全面取缔晒谷滩电站和筱溪电站库区内的网箱养鱼,完成网箱设施拆除工作。
三、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由县委常委、统战部长、副县长唐前启为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罗松林为副组长,县畜牧水产局局长闵甦为常务副组长,县法制办、县司法局、资邵海事处、县监察局、县督查室、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信访局、县公安局、酿溪镇、严塘镇、大新乡、坪上镇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库区禁止网箱养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畜牧水产局,由县畜牧水产局局长闵甦兼任办公室主任。酿溪镇、严塘镇、大新乡、坪上镇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专门负责辖区库区禁止网箱养鱼工作。
四、工作职责
(一)酿溪镇、严塘镇、大新乡、坪上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库区网箱养殖户的宣传教育、社会稳定及辖区内网箱养鱼户的摸底工作,做好辖区内网箱养鱼的禁养工作及网箱养鱼户养殖设施的拆除工作。
(二)县畜牧水产局负责制定库区禁养工作方案、情况统计,严格执行养殖证制度,做好整个禁止网箱养鱼的综合协调工作。
(三)县环保局负责库区的水质监测和环保执法工作。
(四)县水利局负责协助取缔网箱养鱼工作,确保河道畅通和防洪安全。
(五)县公安局负责协助做好网箱养鱼的取缔工作,打击暴力抗法行为,确保取缔工作顺利开展和社会稳定。
(六)县法制办负责按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协助处理网箱养鱼禁养工作的各种纠纷,指导依法取缔网箱养鱼工作。
(七)县司法局负责协助处理网箱养鱼禁养工作中的各种矛盾纠纷,并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
(八)县直各部门、镇乡、村(社区)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参与库区网箱养鱼的,必须协助做好养殖户的思想解释工作,在限定的时限内协助做好网箱拆除工作。
(九)县监察局、县督查室负责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和镇乡的履职情况,并严查渎职、失职和不作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
(十)县财政局负责禁养取缔工作经费的安排和拨付工作。
(十一)县信访局负责做好有关信访维稳工作。
五、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调查摸底及宣传发动阶段(11月6日至11月25日)。由相关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县有关部门配合,对库区内的网箱养鱼情况及网箱面积进行详细的登记造册,并由养殖户主、镇(乡)村干部、摸底人员签字确认后报县禁养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通过召开镇村会议、养殖户座谈会,利用宣传车、宣传船、电视台、网络、报纸等广泛宣传《渔业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通告》精神,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镇(乡)、村干部要采取一对一的方式做好库区养殖户的思想工作,签订限期拆除网箱的责任状。
(二)第二阶段:自行拆除阶段(11月26日至12月10日)。相关镇乡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内的网箱养鱼户自行拆除网箱养殖设施。拆除的网箱及其他养殖设施不得再次在禁养库区内使用,晒谷滩、筱溪电站库区全面禁止网箱养鱼。
(三)第三阶段:强制执行阶段(12月11日至12月25日)。对在2011年12月10日前未自行拆除网箱的养殖户,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县水利局、县环保局、县畜牧水产局、县移民局、资邵海事处及相关镇乡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强制拆除其养殖设施,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四)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12月26日至12月31日)。
有关部门和相关镇乡人民政府要将每个阶段的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县禁养领导小组。县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库区禁止网箱养鱼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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