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新邵县委办公室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来源:新邵县
  • 作者:程黎
  • 更新时间: 2016-11-10 16:02
来源:新邵县 更新时间: 2016-11-10 16:02

  新党办发〔2016〕26号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建立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新邵县委办公室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6日 

关于建立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

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构建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法治宣传教育体系,实现法治宣传和执法司法的良性互动,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实效性和执法司法的良好社会效果,依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中实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意见》(湘办发〔2015〕5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国家机关实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法治湖南建设纲要》和《湖南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要求,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强化部门普法工作责任,建立“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构建“党政统一领导,人大加强监督、司法行政部门组织、部门分工负责”的法治宣传教育体系,形成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格局,全面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深入持久开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人大负责监督,县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各乡镇、各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向管理对象、服务对象、执法对象和社会公众普法。

  2.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认真落实普法工作责任,强化党委、政府领导和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指导,形成乡镇、单位负责,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共同参与的普法工作局面。

  3.坚持上下联动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强化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的指导,坚持县、乡(镇)、村(社区)三级联动普法。落实普法工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责任,强化党委政府和法治宣传主管部门对普法责任制的监督考核,完善县乡(镇)分级负责、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共同参与的法治宣传教育格局。

  三、责任主体

  “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责任主体为:

  (一)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

  (二)司法机关;

  (三)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普法任务的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参照执行。

  四、主要任务

  1.明确工作责任。各乡镇、县直各执法单位成立普法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人,确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并将相关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县委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备案。

  2.制定工作计划。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将普法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结合自身实际和职责,制定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普法工作目标任务。同时将普法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和集中开展各类法治宣传活动情况及时报送县委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备案。

  3.建立普法清单。县委法治建设领导小组依据各单位权力清单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详细梳理各部门各单位执行的法律法规,制定普法责任清单,按照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各部门各单位每年年初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工作重点和执法任务,明确本部门本单位年内应普及的法律法规以及拟开展的普法工作,于当年1月30日前报送县委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备案(2016年度的相关资料5月20日前报县法制办)。

  4.落实学法制度。各乡镇、各单位要把宪法、法律列入党组(党委)年度学习计划,集体学法每年不少于2次。建立领导干部年度述法制度。国家机关干部必须完成规定的网上学法课时,并参加年度学法考试。加强对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情况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5.完善普法机制。健全面向社会的普法制度,注重在执法、司法过程中,向管理对象、执法对象和社会公众宣讲有关实体法和程序法,解答有关法律问题,把执法、司法现场变成普法的第一现场。坚持行政执法和法治宣传相结合。将法治宣传教育渗透到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利用以案说法、以案普法、以案学法等方式普及法律常识,通过文明执法促进深度普法,通过广泛普法促进文明执法。全面推进执法、司法公开,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的依据、程序和结果。推行裁判文书和行政执法处罚决定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所有裁判文书和处罚决定一律公开,使人民群众从每一个执法、司法案件中接受普法教育、感受公平正义。加强执法、司法案例的整理编辑,各乡镇、各单位每年12月10日前应将本单位典型执法、司法案例报县委法制办汇编成册。建立执法、司法典型案例定期面向社会公众发布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大力开展以案释法工作。

  6.开展法治宣传。各乡镇、各单位要结合每年“12·4”国家宪法日、法律施行日和重大节日,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法治宣传活动,编印发放普法资料,广泛宣传本单位执行的法律法规,引导和帮助公民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利用新闻媒体等手段扩大法治宣传效果。

  7.加强法律培训。各乡镇、各单位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执法、司法人员的法律培训,使之熟悉掌握和运用履行职责必备的法律,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加强考试考核,严格持证上岗,适应“谁执法谁普法”的工作要求。

  8.加强督促检查。各乡镇、各单位加强普法工作的指导,及时部署工作任务,提出工作要求,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普法工作责任落实到基层执法人员。

  五、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县委、县政府将普法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绩效考核、综治考评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相关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普法工作“一把手”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要将普法工作纳入本单位目标管理体系,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普法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责任,统筹协调推进。建立落实普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普法工作情况,全面推动工作开展。

  2.创新方式,广泛宣传。一要结合各类法治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特殊时间节点和不同时期的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通过集中宣讲、主题活动宣传、专项依法治理活动等方式,面向社会积极开展本部门专业法律法规宣传。二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和移动通讯等大众媒体的重要作用,用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形式,突出以案说法、以案普法,开展各类“法律六进”活动;要积极在部门门户网站设置普法专栏,用好党政网、局域网、政务微博、手机短信等平台载体,开展法治宣传活动。三要在医院、公园、车站等人群集中场所播放公益法治宣传片、设置户外法治宣传广告,利用板报、墙报、橱窗、标语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法治氛围。

  3.完善机制、统筹推进。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统筹协调推进;要建立健全法治宣传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认真履行普法职责,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发挥好各自的优势,积极组织开展各类法治宣传活动,不断扩大普法的覆盖面和知晓率。对于涉及面宽、横跨部门和行业的法律法规,要依据各自的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合力做好普法工作。职能不同的部门之间可以联合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形成整体联动的合力。

  4.加强监督,严格考评。县委法制办通过民意测评、抽样调查、委托第三方机构调查等形式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每年根据普法责任清单年度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综治考评、绩效考核和法治单位创建考评的依据。县内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参与人可以对“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向各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或法治宣传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批评、建议和投诉、举报,受理的部门应接受合理的建议,对有关投诉举报应进行调查、处理和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附件:新邵县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清单

  附件

新邵县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清单

  一、行政执法部门重点宣传本部门执掌的行政法律法规,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

  1.县发改局:重点宣传普及宏观调控法律法规,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价格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

  2.县教育局:重点宣传普及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学位条例、教育督导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法律法规。

  3.县科技局:重点宣传普及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普及法、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湖南省专利条例等法律法规。

  4.县经信局:重点宣传普及电力法、中小企业促进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无线电管理条例、盐业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工业和通信业相关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5.县公安局:重点宣传普及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居民身份证法、枪支管理法、出境入境管理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禁毒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

  6.县监察局:重点宣传普及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

  7.县民政局:重点宣传普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婚姻法、收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

  8.县司法局:重点宣传普及宪法、律师法、公证法、人民调解法、监狱法、禁毒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

  9.县财政局:重点宣传普及预算管理、财务会计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监督、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10.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重点宣传普及劳动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11.县国土资源局:重点宣传普及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12.县环保局:重点宣传普及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

  1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点宣传普及物权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14.县城管局:重点宣传普及城市县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新邵县县城城区市容卫生和公共秩序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15.县交通运输局:重点宣传普及公路法、航道法、港口法、道路运输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16.县水利局:重点宣传普及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防汛条例、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17.县农业局:重点宣传普及农业法、渔业法、草原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18.县林业局:重点宣传普及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种子法、防沙治沙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退耕还林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湖南省植物园条例等法律法规。

  19.县商务局:重点宣传普及对外贸易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拍卖法、反垄断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0.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和民族宗教局:文化部门重点宣传普及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新闻出版广电部门重点宣传普及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宗教事务条例、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21.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重点宣传普及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精神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2.县审计局:重点宣传普及审计法、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

  23.县侨联:重点宣传普及护照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台胞、侨胞保护等法律法规。

  24.国、地税务局:重点宣传普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营业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25.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重点宣传普及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重点宣传普及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认证认可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6.县安监局:重点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7.县统计局:重点宣传普及统计法、经济普查条例、农业普查条例、人口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

  28.县旅游局:重点宣传普及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9.县政府法制办:重点宣传普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仲裁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

  30.县各金融单位:重点宣传普及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反洗钱、反非法集资、反金融诈骗等法律法规。

  31.县人防办:重点宣传普及人民防空法、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32.县气象局:重点宣传普及气象法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或系留气球管理、气象防灾减灾等法律法规。

  33.县610办:重点宣传普及反邪教法律法规。

  34.县信访局:重点宣传普及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

  35.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重点宣传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

  二、司法部门重点宣传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

  36.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重点宣传普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包括民法通则、合同、物权、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案件中涉及到的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两高”的司法解释。

  三、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残联等社会团体重点宣传面向特定社会群体的权益保障和权利促进的法律法规:

  37.县总工会:重点宣传普及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38.县妇联:重点宣传普及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39.团县委:重点宣传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

  40.县科协:重点宣传普及科学技术普及等法律法规。

  41.县残联:重点宣传普及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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