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邵县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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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9
来源:新邵县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9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新邵县科学技术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新邵县委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邵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字〔2010〕21号)和《中共新邵县委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新邵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字〔2010〕22号),设置新邵县科学技术局(加挂县知识产权局、县地震局牌子),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县级科技计划重点项目的课题承担单位由审批确定改为评审后确定。
(三)增加国家科学技术部、省科学技术厅、市科学技术局下放的有关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的实施管理、科技成果推广的具体管理、技术市场的具体管理职责。
(四)加强全县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五)加强县科技重点项目的组织实施综合平衡的牵头职责,推进自主创新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科学技术进步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贯彻执行国家科技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牵头拟订全县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科技发展的战略布局和优先发展领域;起草有关县级科技规范性文件,拟订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跨部门、多学科的综合性项目的论证与决策。
(二)组织实施科技重点项目。统筹申报和组织实施国家、省、市科技重点项目工作,协调县科技重点项目与国家、省、市科技重点项目的衔接与配套;组织县科技重点项目实施中的方案论证、评审立项、跟踪管理与评估验收等。
(三)负责组织实施县级科技计划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基础研究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创新环境建设计划等各类县级科技计划和重大科技工程计划;负责相关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推荐和管理;牵头组织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编制和实施重点试验室等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组织拟订全县基础研究的规划和政策。
(四)牵头组织全县农村和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进步工作。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引导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的关键技术和成果示范,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社会建设。
(五)牵头组织协调促进全县产学研结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组织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推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拟订促进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政策,负责全县技术市场体系建设和管理,推进科技服务体系发展。
(六)主管全县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县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负责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自主创新产品等申报工作;指导并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
(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县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议,推进全县创新体系建设;审核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
(八)负责县级科技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全县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建议。
(九)拟订全县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的规划和政策;负责组织科技外事与合作项目的审定工作;参与重大引进项目的论证与决策。
(十)负责全县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拟订全县科普规划和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科普计划,负责省、市级科普基地和示范基地认定的推荐申报工作;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县的科普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科技人才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承担全县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有关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科技奖励、科技保密、科技评估、科技统计、科技情报信息、科技期刊管理等工作。
(十三)负责县内自主知识产权的培育、保护和专利技术实施等工作。
(十四)负责县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负责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紧急救援工作;负责县内建设工程的抗震安全评估,震情和灾情跟踪、速报,参与或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科学技术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机关会议、文秘事务、信息调研、信访、档案、保卫、保密、科技宣传和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管理全县科技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工作,办理报批科技人员出国考察、讲学、进修、专业培训、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等手续;担负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地震减灾条例与规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管理监督、检查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承担县人民政府防震减灾指挥机构的工作,负责震情和灾情跟踪、速报,参与或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参与灾区重建规划,协助县人民政府建立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统,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工作体系;负责本行政区内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大型爆破作业和工程建设核准审批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与临震预报方案,并检查落实情况;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预测,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震灾预防工作体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核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协助上级地震主管部门建立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及防震减灾信息系统,实现资源共享;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组织开展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推进地震科学技术现代化,组织开展地震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发展计划股。
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审定和可行性论证及申报工作;负责组织科技项目的技术攻关、技术引进和成果推广;负责全县高新企业的培育和认定工作;负责制订全县科普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科技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科普宣传和科技示范推广工作;负责全县科技情况综合统计工作;指导全县工业领域科技创新工作;拟订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指导协调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拟订科技促进农村及社会发展领域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农业领域及涉及人口、资源、环境、减灾防灾、医药卫生、生物技术、公共安全、城市发展等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支撑计划;组织实施节能减排、安全生产、清洁发展、循环经济以及要持续发展等领域科技支撑计划;组织实施科技扶贫和农村区域科技合作工作;指导全县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全县农村及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三)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管理股。
编制全县科技成果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实施本县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受上级委托负责组织县内成果的鉴定、登记、划密及统计工作;整理科技成果档案,组织县级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奖励和向上级申报请奖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技术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编制实施全县技术市场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与注销,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技术贸易机构,核发技术市场贸易许可证,依法调处技术贸易纠纷和技术合同仲裁,负责技术市场管理和技术市场统计、分析和其他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负责技术贸易中介、经纪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负责技术交流,组织科技展览,贯彻执行有关专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四)知识产权管理股(加挂生产力促进中心牌子)
负责县内自主知识产权的培育、应用、管理和保护等工作;负责制订县内专利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负责建立全县知识产权创新体系,联系和协调全县各部门知识产权工作,指导和协调县内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建设;统筹协调全县涉外知识产权事务;参与指导无形资产评估工作,保护知识产权;组织和协调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定期对全县流通领域内的专利违法行为进行检查;负责全县专利信息网络平台建设;负责全县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的审查、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全县专利试点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负责县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的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其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负责专利技术的转让。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县科技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行政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组长1名,股(室)长4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县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主要职责:负责贯彻执行上级科技情报信息产业发展方针、政策;负责全县专利、科研成果、新技术情报的收集、建档、管理,协调科技成果在县内的推广应用和对外交流;开展市场调查,搞好专业预测,为县科技局制定科研规划、进行科技创新提供战略情报,为领导决策提供宏观依据;开展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查新与技术经济情报信息检索,搞好技术储备和技术源库的建立,为全县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引进提供可靠技术与产品情报;针对生产、科研和科学管理中的关键问题开展定题研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针对县内集体和民营企业开展技术诊断、技术中介、技术开发,提供新产品、新技术和科技成果转让等服务;定期向各级领导提供《新邵科技信息》;承担全县农村星火科技12396具体工作。
县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为科技局直属股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4名,其中所长1名。
(二)建立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机制。县科学技术局与县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等部门建立相关会商与沟通机制,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六、附则
本规定由新邵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新邵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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