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15〕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新邵县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0日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应急工作组
2.4专家组
2.5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
3.监测与信息报告
3.1监测预报
3.2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地震灾害分级
4.2分级响应
4.3应急处置措施
4.4信息发布
4.5应急结束
5.其他地震事件
5.1一般有感地震事件
5.2地震传言事件
5.3邻县市(区)地震灾害
6.善后工作
6.1地震灾害调查与评估
6.2恢复重建
7.应急保障
7.1应急预案系列的完备
7.2应急队伍保障
7.3通信保障
7.4物质装备保障
7.5避难场所保障
7.6社会资源应急征用
8.监督管理
8.1宣传、培训和演练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9.附则
9.1预案修订
9.2制定与解释部门
9.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加强和规范我县对地震事件的应急管理,提高地震应急能力,确保地震应急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邵阳市地震应急预案》和《新邵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协管副主任及县科技局、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县委外宣办(县政府新闻办)、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安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红十字会、县住建局、县气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公路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统计局、县文广新局、县粮食局、县供销社、县供电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业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邵分公司、县自来水公司、新邵汽车站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县地震局),由县科技局(县地震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指挥部
统一指挥、协调全县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协调驻新邵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等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成立地震灾区现场指挥机构;研究解决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方面的问题。
2.2.2县指挥部办公室
(1)承担县指挥部日常工作;收集汇总并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2)确定应急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新邵县地震应急预案》,向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发展趋势,视灾情提出请求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援的建议。
(3)部署和协调县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政府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
(4)发生特别重大、较大地震灾害时,在国务院、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做好本县抗震救灾和地震应急工作的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市、县抗震救灾的命令、指示。视需要适时提出交通管制、物资征用、灾区进入紧急状态等紧急措施的建议。
2.2.3县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科技局(县地震局) 负责县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开展地震监测和地震趋势判定,收集、汇总震情、灾情;会同有关部门接受、安排国(境)内外派遣的紧急救援队伍;配合发布抗震救灾信息,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震后危房鉴定等工作。组织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防震救灾新技术新装备的研发,推进防震减灾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
县委外宣办(县政府新闻办) 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
县发改局 协调、调度应急储备物资,配合调节成品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保障灾区能源需求;组织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将防震减灾项目立项并纳入规划。
县教育局 组织学生开展防震减灾应急知识宣教和培训演练;督促开展幼儿园及学校校舍和附属设施的地震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负责做好震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县经信局 协调灾区煤电油运及重要原材料、重要消费品的生产、供需衔接;协调抢修恢复受破坏的无线电通信设施。
县公安局 组织、指挥、协调公安警力开展应急救援、维护灾区治安等工作;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警戒等措施。
县民政局 组织、协调灾区做好灾民基本生活救助、灾后善后处置等工作;核定、报告和发布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申请、分配、管理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
县财政局 安排、拨付并监管救灾资金、物资及其使用,及时向省市财政部门申请地震灾害援助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
县国土资源局 协助开展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对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进行监测;组织开展隐患排查,防范次生地质灾害发生。
县环保局 提供灾区重大污染源分布信息,研究判断污染危害影响情况;组织开展灾区环境监测和灾后环境影响调查、评估工作。
县住建局 监测、处置灾区房屋建筑及其他基础设施等安全隐患,评估受灾建筑物损坏程度。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 组织动力运输抗震救灾人员和应急物资转移受灾群众;协助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公路地质灾害险情,及时抢修受损交通公路设施。
县水利局 组织开展水情、汛情、水库工程监测及地震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水利工程抢险和震损水利设施修复等工作。
县商务局 协调做好肉、糖和成品油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县卫生局 组织开展灾区医疗救援、疾病防疫控制、心理疏导干预等工作。
县质监局 加强对灾区消费品质量、特种设备监管,确保灾区消费品和特种设备安全;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物资等违法行为。
县文广新局 组织协调广播、电台及时发布抗震救灾信息,宣传抗震救灾法规、政策及防震减灾科普知识。
县安监局 督促、指导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做好地震灾后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监管灾区食品、药品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质量安全,确保灾区食品、药品安全。
县供销社 协助开展重要应急物资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
县红十字会 参与灾区救灾救助,开展救灾捐助和现场伤员救治等工作。
县邮政管理局 组织开展灾区邮政服务,减少邮件、快件损失,确保邮政通信畅通。
县人武部 组织协调驻新邵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
县武警中队 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领导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
县消防大队 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做好有关消防工作。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 依法做好灾区保险理赔和给付及监管工作。
2.3应急工作组
县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工作组,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1)抢险救援组
组成单位:由县人武部牵头,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参加。
主要职责:调派公安、消防等应急分队、驻地武警官兵、民兵预备役人员寻找营救伤员;抢救国家重要财物、档案、文物;组织调运救灾人员和急救物资;配合有关部门抢修道路、桥梁和排除险情;负责预防和扑灭火灾等次生灾害;帮助灾区群众恢复生产、生活等。
(2)医疗防疫组
组成单位:由县卫生局牵头、县防疫站、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筹集和储运急救药品、血浆、医疗器械;震后迅速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震区临时医院、医疗所和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安全等,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疫情。
(3)震情监视组
组成单位:由县地震局牵头、县气象局、县国土资源局参加。主要职责:做好地震监测预报;提出地震发展趋势意见和防范对策;震后迅速确定和报告地震发生时间、方位和震级;判定地震类型;密切监视震情发展;预报强余震;编写震情简报;做好与省、市地震等部门之间震情会商、信息沟通和应急准备,负责做好气象、地质灾害预测预报工作。
(4)物资供应组
组成单位:由县发改局牵头,县商务局、县民政局、县粮食局、县工商局、县物价局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抗震救灾物资、群众生活急需物资的组织、储备、调拨、管理以及外援物资的接收、分发和转运工作;做好市场监管和物价稳定工作。
(5)通讯保畅组
组成单位:由县经信局牵头,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邮政局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各通讯信息运营单位加强通讯设施、线路和基站的维护,保障抗震救灾通讯畅通;震后迅速组织力量,及时抢修震区破坏的通讯设备和线路,在常规通讯手段失灵的情况下,为现场指挥人员提供如卫星电话、无线电台、对讲机等必要的通讯设施,保证现场指挥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党政主要领导的实时联络,保障重点目标抗震救灾信息畅通。
(6)交通运输组
组成单位: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公路局、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汽车站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城乡道路和桥梁的质量检测、隐患排查和加固维护;负责协调或征用运输车辆、机械设备等应急抢修装备;震后迅速组织抢险队伍,第一时间抢修、打通遭受破坏和堵塞的道路和桥梁等有关交通设施,清除路障;指挥抢险救灾车辆运行,维护交通秩序,负责抢险救灾人员、伤病员和抢险救灾物资的运送和灾民的疏运。
(7)治安保卫组
组成单位:由县公安局牵头,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县交警大队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性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及早做好消防器材的准备和灭火工作部署,制定落实社会治安保卫应急预案;震后负责指导和组织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震区社会治安;负责保卫震区党政机关、金融系统、救灾物资和文物、档案、监狱等重点目标的安全;必要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8)工程抢险组
组成单位:由县住建局牵头,县水利局、县供电公司、县科技局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重要建筑物、水库、河道、电力、供排水、次生灾害源等生命线工程的安全监测、隐患排查和加固维修;震后迅速组织力量,做好建筑物及工程设施破坏情况的调查、安全性能评估和抢险、排险、修复和加固工作,尽快恢复城乡居民供水、供电并及时提出恢复重建方案。
(9)灾民安置组
组成单位:由县民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和震区所在地乡镇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救灾物资的储备、调配;负责接受救灾援助资金和物资;负责做好各区域灾民疏散和避难场所及路线的规划选定,搞好临时居住设施的搭建,统筹做好灾民的有序转移和安置工作;负责组织好救灾款物的发放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遇难者的善后工作。
(10)应急资金保障组
组成单位:由县财政局牵头,县民政局、县审计局参加。主要职责:负责筹集和管理抗震救灾经费;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出救灾资金需求意见,按规定及时下拨;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的发放和审计监督工作;按程序向上级申报救灾经费。
(11)宣传报道组
组成单位: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科技局(县地震局)、县文广新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电视台、新邵信息、县政府网站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编印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品,做好防震知识的宣传普及;负责抗震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授权,按规定向新闻媒体和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负责回答有关震情灾情的询问;做好舆情汇集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
(12)震灾损失评估组
组成单位:由县科技局(县地震局)牵头,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次生灾害;进行地震、地质灾害损失评估。
2.4专家组
县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组成地震应急专家组,为地震应急及救灾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2.5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
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县指挥部设置,设立本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3.监测与信息报告
3.1监测预警
县科技局(县地震局)负责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处理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警和群测群防工作,收集和分析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趋势会商意见和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震情信息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市地震局。地震灾情速报网络人员进行灾情速报,地震宏观观测网络人员进行宏观异常调查、落实和上报。县科技局会同市地震预报研究中心对全县各类地震监测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和震情跟踪,及时提出地震趋势预测意见。
3.2信息报告
(1)震情速报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科技局(县地震局)要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迅速将信息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市地震局。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做好相关续报工作。
(2)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科技局(县地震局)及时将震情、灾情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地震局、市人民政府。
4.应急响应
4.1地震灾害分级
根据邵阳市地震活动特征,按照影响范围、损失程度等,地震灾害分为一般(IV)、较大(Ⅲ)、重大(Ⅱ)、特别大(I)四级。
(1)一般(IV)地震灾害:是指在本县辖区内发生4.0以上、4.5级以上地震;造成10人以下人员伤亡(含失踪)或者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较大(Ⅲ)地震灾害:是指在本县辖区内发生4.5以上、5.O级以下地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伤亡(含失踪)或者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3)重大(Ⅱ)地震灾害:是指在本县辖区内区发生5.0以上、6.0以下地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人员伤亡(含失踪)或者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4)特别重大(I)地震灾害:是指本县发生6.0级以上地震;造成3O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县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分级响应
地震应急响应分为四级,即I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IV级响应。
I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Ⅱ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Ⅲ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IV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I级响应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决定;II级响应由省政府决定;
Ⅲ级响应由市政府决定;IV级响应由县政府决定。
4.3应急处置措施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害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具体采取以下措施。
4.3.1搜救人员与工程抢险
(1)立即组织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及地震、消防、建筑等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要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及时传递危险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派遣县紧急救援队伍开展灾区搜救工作。
人武部迅速组织应急分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迅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县公安局组织调动公安消防人员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县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开展抢救伤员、卫生防疫工作。
(2)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
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及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4.3.2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灾区应急与救援工作的队伍应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的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险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水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3.3群众的安全防护
县民政局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震区乡镇制定具体的群众疏散撤离方式、程序和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3.4次生灾害防御
县公安局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县科技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对处在灾区的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住建、地震、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安监局督导和协调对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域、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
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对储存危险、爆炸物品的仓库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保证物品不流失、不损失、不发生事故。
4.3.5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3.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政府组织各方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抗震救灾工作,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管理工作。
4.4信息发布
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统一,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客观的工作原则。
4.5应急结束
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构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
5.其他地震事件
5.1一般有感地震事件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普遍有感,但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较重财产损失的地震,主要是指4.O级以下地震,人体有感觉并有一定社会反响的地震。
5.2地震传言事件
当城市或人口密集地区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县科技局根据情况派专人立即展开调查,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当地镇乡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
5.3邻县(区)地震灾害
邻县(区)发生地震,对我县社会生活造成影响时,县科技局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县指挥部根据情况部署和组织县内应急工作,并积极支援邻县(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善后工作
6.1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县科技局(县地震局)及相关单位会同上级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烈度、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工作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包括人员伤亡、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救灾直接投入费用评估。
6.2恢复重建
地震灾害发生后,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镇乡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要根据灾后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灾区恢复重建,县有关部门应对灾区恢复重建给予支持和指导。
7.保障措施
7.1应急预案系列的完备
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完善是做好应急工作的关键。县地震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各乡镇和各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由乡镇和部门负责制定,并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县人民医院、县正骨医院,县直中小学、各类幼儿园,自来水供应站、液化气供应站、危险物品仓库、加油站、车站、商场、厂矿企业等重点设施、重点单位以及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其他单位,由主管部门根据本预案,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指导和督促各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县主管部门室备案。县科技局(县地震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全县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开展检查和监督,有关情况及时报县人民政府。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县科技局(县地震局)负责。
7.2应急队伍保障
(1)县人武部以民兵预备役人员为主体,组建地震紧急救援队伍。
(2)县公安局以公安干警、武警中队、消防大队为主体,组建地震应急救援队,并配备援救设施。
(3)县卫生局以县人民医院、县正骨医院为主,其他县级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为辅,抽调精干力量组建医疗救护队。
(4)县水利局组建水利工程抢险队,县供电公司组建电力设施抢险队,县交通局、县公路段组建交通设施抢险队,县文广新局组建广播电视设施抢险队,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组建各自的通信设施抢险队。所有抢险队都要配备必要的救援设施。
(5)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也要组建应急救援队伍。
所有应急保障队伍要做到:预案详细、准备充分,队伍健全、设施齐备,指挥有力、反应灵敏,召之即来、来之能战,配合紧密、战则必胜。
7.3通信保障
(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适时更新。应急预案启动期间,相关人员必须保证移动电话24小时开机。
(2)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通信单位,保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外界和震区的通信网络,做好灾时启用应急通信系统的准备,包括卫星电话、电台、对讲机等。
(3)县文广新局负责组织协调和保障广播电台、电视信号畅通。
7.4物资装备保障
(1)县财政局负责专项应急资金的落实和应急拨款工作,指导各单位和部门做好现金管理工作。
(2)县住建局负责建筑抢险抢修和市政公用设施器械准备。
(3)县民政局负责帐篷、衣被等救灾物资准备。
(4)县发改局、粮食局、商务局负责救援工具及生活必需品准备。
(5)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地震应急救助运输车辆准备。
(6)县卫生局负责救护车辆和医疗救护药品,器材准备。
(7)县水利局负责水库、堤坝、河道疏通的抢修装备准备。
(8)道路、通信设施、供电设施的抢修设备由其主管单位负责准备。
7.5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住建局和各乡镇在规划和建设中,要划用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它开阔空地建立与人口密度,城镇规模相适应的地震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必要时设立统一规范的应急避难场所标志。
7.6社会资源应急征用
建立应对突发地震灾害事件的社会资源应急征用机制,在抗灾救灾过程中,根据救灾需要,依照有关规定临时征用党政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房屋、交通工具、抢险设备和通讯设施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上述财产按本预案规定的后期处置规定妥善处置。
8监督管理
8.1宣传、培训和演练
(1)宣传
县地震、教育、宣传、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采取多种形式,经常性地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逐步实行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程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2)培训
各级各部门定期组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3)演练
各级各部门组织制定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特别要组织机关、学校、医院、企业、村、社区等基层单位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练。
8.2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谎报、瞒报灾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县科技局(县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后施行。
9.2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科技局(县地震局)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4月新邵县人民政府印发的《新邵县地震灾害应急预案》(新政发〔2006〕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