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实施办法
  • 来源:新邵县
  • 作者:admin
  •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8
来源:新邵县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8

新政发〔2004〕31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邵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oo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新邵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确保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定点屠宰实施范围内从事生猪屠宰、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办法。在县城实行定点屠宰的范围为县城城区。在镇乡实行定点屠宰的范围为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及其他较发达集镇,具体范围由县定点屠宰办确定。

第三条 县内贸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县生猪定点屠宰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定点屠宰工作实施计划;

(二)负责定点屠宰场的规划、审核、管理和监督;

(三)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违反定点屠宰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酿溪镇城区和其他每个镇乡各设定点屠宰场1个,一时无条件实施定点屠宰的镇乡,由镇乡人民政府加强对生猪屠宰工作的管理,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定点屠宰场的设置审批应当公正、公平、公开。

第五条 定点屠宰场的选址,必须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不得妨碍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第六条 定点屠宰场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隔离间、急宰间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六)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第七条 设置定点屠宰场由申请人向县内贸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定点屠宰场设置申请书;

(二)场地使用证明;

(三)城建规划部门许可证;

(四)动物防疫合格证;

(五)环保注册登记证;

(六)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屠宰技术人员健康证明和屠宰场卫生许可证;

(七)省级商品流通行政部门出具的肉品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

(八)有关的收费许可证。

县内贸工作办公室收到申请和资料后,会同畜牧、卫生、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定点屠宰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第八条 定点屠宰场可以屠宰自行收购的生猪,也可以代宰其他单位、个人的生猪,代宰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定点屠宰场不得拒绝代宰生猪。

禁止定点屠宰场收购、屠宰无免疫耳标和无检疫证明的牲畜。

禁止定点屠宰场垄断生猪收购及收购价格,或垄断生猪产品销售及销售价格。

第九条 县内贸办、镇乡人民政府和定点屠宰场应当根据市场需求情况,采取措施,保障生猪屠宰数量,确保市场供应。

第十条 定点屠宰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待宰生猪防疫、屠宰检疫、生猪肉品品质检验工作,县动物防疫部门应当向定点屠宰场派驻检疫员负责检疫工作,肉品必须凭检验证明并加盖检疫检验合格印章后,方可出场。

第十一条 屠宰场应当及时做好场内卫生消毒工作,经常保持场内清洁卫生,一旦发现疫情,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屠宰场应当按要求设置污染物排放设施,按照《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标准排放和处理污染物。

第十三条 定点屠宰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向定点屠宰场收取费用。

生猪定点屠宰坚持税费统一征缴,实行“一票制”。税收按税法规定执行,费用项目包括市场管理费(屠宰稽查管理费)、检疫检测费、场地服务费等,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在定点屠宰实施区域内销售的生猪及牛羊产品,必须来源于定点屠宰场,并有县动物检疫部门动物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检验标志及定点屠宰场肉品品质验证印章和新邵县肉品上市凭证。

生猪产品经营者应当对销售的生猪产品的质量负责。

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应当购买定点屠宰场的生猪产品。

第十五条 县内贸、畜牧、工商、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检疫和生猪产品生产、加工、购销的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猪屠宰、检疫和生猪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都有权进行监督,对违反生猪屠宰管理的行为有权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内贸、畜牧、工商、卫生、环保、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责令其停止屠宰活动,没收生猪产品或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生猪屠宰场(点)的;

(二)允许未经产地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生猪进入定点屠宰场的;

(三)屠宰的生猪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

(四)定点屠宰场对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的;

(五)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或者销售公母猪肉未挂牌的;

(六)在定点屠宰区域销售非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生猪产品的;

(七)从事生猪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及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购买非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生猪产品的;

(八)定点屠宰场“三废”排放未达国家标准的。

第十七条 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内贸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牛羊屠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8 1126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新邵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实施细则》(新政办发[1998]37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新邵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新邵县数据局 网站标识码:4305220007
备案号:湘ICP备2020018426号-1 公安机关备案号:43052202000102
0739-3606418
新邵县政府门户网站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