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邵县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来源:新邵县
  • 作者:admin
  •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8
来源:新邵县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8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八日

新邵县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各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用于基本建设的项目;
(三)国家融资的基本建设项目;
(四)其它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
(二)坚持财政支持与自筹相结合;
(三)坚持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相结合;
(四)坚持以规划定计划,以计划定项目,以项目定资金;
(五)坚持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位;
(六)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节约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条 县成立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发改和分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编制及部门协调工作。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实施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编制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第七条 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为投资项目投资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第八条 健全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决策机制。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评估论证,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特别重大的项目,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财政性资金投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公示制度。

第九条 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一)规范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程序,严格审批权限,一般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项目还需审批项目建议书,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二)立项审批程序
1、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立项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单位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及主管部门意见;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3)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评估意见;
(4)财政、建设、国土、规划、环保、安监等部门的初审意见书及县政府分管领导的审查意见。易燃易爆项目还必须提供消防部门的初审意见。项目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的须经县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常务副县长或县长审查同意,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5)项目资金来源;
(6)涉及资质、特许管理的项目需提供有关证照复印件;
(7)依法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2、县发展和改革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项目进行审查。
3、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广泛听取意见后进行决策。
4、权限内的投资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立项批复,权限外的投资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上报立项批准。

第三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施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总投资20万元以上的应该进行招标,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个别项目遇特别情况需要调整招标方式的,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县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项目的指导、协调工作,依法对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进行核准,各行业监督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相应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备案报告。

第十四条 县监察局、发改局与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项目审批程序、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等资料和文件;
(二)检查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检查投标单位的资质和资信证明;
(三)参加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并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程序,制止和纠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四)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纳入年度计划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必须完成以下前期工作:
(一)项目已经有权部门审批立项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二)用地计划已批准。
(三)施工设计完成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四)建设、规划部门的许可意见。
(五)进行招标投标。
(六)签订好施工合同。
(七)需要完成的其它前期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必须根据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施工。所有工程都必须实行项目责任制,各项目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分级负责的各项制度,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标制、施工许可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备案制、工程质量和责任追究制,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竣工验收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发改、财政、审计、国土、规划、安监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在申请下年度投资计划时,必须同时提交上年度项目建设情况的书面验收报告,所有项目建设都必须建立项目实施和验收档案。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发改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组织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突破投资规模;确需变更原设计方案的,必须报请原批准机关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必须按照发改部门的立项批文和年度投资计划,同时实地察看,掌握工程进度,按计划分批拨款。

第二十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竣工后15个工作日内必须办理工程结算(决算)、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竣工结算(决算)后应报县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 发改和财政部门应加强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超计划、超投资、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工程不能按计划实施的;
(四)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账核算、专户储存的 ;
(五)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
(六)自筹资金无法落实的;
(七)未按核准的招投标事项招标或规避招标的;
(八)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的;
(九)未按财政部门要求将概算、决算送交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的;
(十)未按规定报送基本建设季度报表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县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监察局、审计局等主管部门应对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特别重大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实施稽察。

第二十三条 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招标或转包、分包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无计划工程或不按计划内容实施而超计划、超投资、高标准装修装饰,依法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审计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严格审计。

第二十六条 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因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必须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对违反财政性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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