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函〔2010〕8号
登记号:XSDR-2010-01004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新邵县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三日
新邵县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煤矿整顿关闭成果,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10〕28号)精神,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上级政府、部门和煤矿企业责任,依法停产整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扎实推进煤矿整合技改,进一步规范煤矿开采秩序,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矿井的技术装备水平、抗灾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促进全县煤炭工业安全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依法依规关闭下列煤矿。
1、非法开采和关闭后反弹的煤矿;
2、已吊(注)销证照应关未关煤矿,或因资源整合设计不予利用的井筒;
3、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一年内发现2次超深越界行为的,或在国有大矿范围内超层越界开采并严重威胁大矿安全的,以及证照到期、资源枯竭且无法扩界的煤矿;
4、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或年生产能力在6万吨以下煤矿发生较大事故的,以及年生产能力在6万吨以上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煤矿。
(二)依法依规停产整顿下列煤矿。
1、没有通过技改验收或虽通过技改验收但没有重新取得证照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2、资源储量相对较少且不再进行技改的、至今未按程序报批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的、3万吨以下在技改区域内组织生产的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3、没有采取区域性防突措施或未实施先抽后采以及工作面没有形成全负压通风和正规开采,或瓦斯抽放系统未经省联合验收合格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水平、采区没有两个安全出口,不能形成全负压通风的煤矿;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情不清且未采取有效探放水措施的煤矿;
5、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阻燃电缆、馈电开关、非阻燃风筒等淘汰设备的煤矿;
6、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
停产整顿的煤矿在整改作业中要严格控制井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9人,否则,视同违法生产从严查处。
三、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分4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4日前)。研究制订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召开全县动员大会,部署工作,落实责任,明确目标。广泛宣传,深入发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摸底排查阶段(3月4日—3月31日)。
1、县煤炭管理部门结合节后复产验收工作依法依规对第二条第二款所列6类煤矿下达停产整顿指令,此项工作在3月5日前完成。
2、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同一煤矿1年内发现2次超层越界行为的,以及证照到期、资源枯竭且无法扩界的煤矿名单报县人民政府。
3、各有关镇乡人民政府会同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辖区内非法开采和关闭后反弹的煤矿名单报县人民政府。
4、对省煤业集团提出的在其矿区范围内超深越界开采、严重威胁其安全生产的煤矿,经县国土资源部门核实后报县人民政府。
5、在邵阳日报或电视台公布保留煤矿名称、井筒数量及用途,在矿井井口悬挂公示牌板,并报省国土厅、省煤炭局、湖南煤监局备案。
(三)全面实施阶段(4月1日—6月30 日)。
1、对非法开采的煤矿,由县、镇乡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力量,于4月1日前按照“六条标准”依法依规取缔关闭到位,并将名单报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对停产整顿的煤矿,由县相关部门暂扣证照和跟踪督查,由镇乡落实停产整顿责任人和措施,确保停产整顿到位。经按规定程序验收合格后,返回证照,恢复生产。
(四)督查落实阶段(7月1日—7月30日)。7月1日起,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全县煤矿停产整顿情况进行自查,并于7月5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7月15日起,省政府有关部门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专项行动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严格责任追究。
1、凡停产整顿矿井未采取停产整顿措施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第343条对企业负责人(承包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从严追究责任,同时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务院令第446号从严处罚。
2、凡在一个镇乡内发现一处应停产整顿未停产整顿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镇乡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一律严格问责,按照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
3、相关部门应查清情况列出名单而未落实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一律严格问责,按照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
4、凡经县政府验收不合格的镇乡,其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工作滞后、问题突出的,将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凡在专项行动中整治不力、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按干部管理权限严肃查处。
二0一0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