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镇乡债权债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 来源:新邵县
  • 作者:admin
  •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8
来源:新邵县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8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镇乡财政的健康运行,坚决制止镇乡发生新的债务,逐步化解历史形成的不良债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清理镇乡债权债务
以镇乡人民政府、县直相关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对镇乡2006年12月底以前形成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底子、分类统计,并建立台账。清理建帐工作按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乡村债权债务台帐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农税改办[2007]1号)规定执行。清理建帐工作时间定为4月20日—5月2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单位自查(4月20日—5月15日)。各镇乡要把历年形成的债权债务全部纳入清理范围,不得漏查、虚报、瞒报债权债务。镇乡自查结果在上报县化解乡村债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前,需经镇乡人大审核并由人大主席签字认可。

第二阶段:县级复查(5月15日—18日)。县化解乡村债务工作领导小组抽调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人员组成审查小组,对镇乡自查结果进行复核。凡镇乡债务经人大审核未认可的,一律分清责任人,由责任人偿还;虚报瞒报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阶段:统计上报(5月18日—5月20日)。2007年5月20日前各镇乡将债权债务清理汇总情况上报至县化解乡村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分类处理,逐步化解镇乡债务
对清查复核确认后的镇乡债务,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和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循序渐进、积极稳妥的思路划清镇乡、部门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债务,分类处理。

(一)对以镇乡名义为企业、部门单位或个人举债、担保形成的债务,由企业、部门单位或个人偿还;

(二)对企业合并的,由合并后的企业负责偿还;

(三)对实施教育“两基”达标升级活动形成的债务,属于政府行为的,经核实后纳入县、镇乡政府化解债务的整体规划,由县、镇乡两级政府负责逐年消化;属于县直部门责任的,由县直部门负责逐年偿还。

三、建立偿债机制,多渠道偿还债务

(一)清收债权。各镇乡要集中清欠力量,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有计划、分步骤的清收债权。

1、对2003年以前形成的农业税和统筹款尾欠,有能力且自愿缴纳税费的,要继续收取,有能力而不愿缴纳的要按法定程序依法清缴。

2、对应偿还的基金会、财源建设资金等政策借贷性资金欠款,根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催收力度,限期清缴。对有偿还能力而拒不偿还的,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清缴。

3、对个人拖欠的公款,要限期结清,对逾期不结清者要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措施予以追缴。

(二)盘活资产。对镇乡所有的一切资源和其它固定资产,可以实行租赁经营或拍卖,所得收入用于还债或由债权人购买抵债。

(三)清息降息。对报酬性欠款、公务性欠款以及利转本形成的债务,一律按确认数据重新立据,作一般往来处理,不计利息。民间借款利率按银行利率重新确定,凡利率超过国家法定利率的债务,必须降至国家法定利率,实行本息分离、利息挂账。

(四)清理部门欠拨资金。县直各部门历年拖欠、截留、挪用应拨给镇乡的事业经费或专项经费,必须在双方认真核对帐务后限期拨付到位。

(五)转账抵帐。镇乡与单位、单位与个人、镇乡与个人之间的三角甚至多角债权债务关系,应通过召集不同债权债务人进行协商同意后,进行相互之间的转账、抵账,化繁为简,化解债务。

(六)增收节支还债。化解债务的根本出路在于发展经济、壮大财政实力。各镇乡要紧紧围绕农民增收、企业增效、财政增收,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大力招商引资,发展民营经济,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夯实镇乡经济基础,培植新型财源,努力增加收入,争取县级财政更多的体制结算收入,用一定比例偿债。坚持“政府一支笔、财政一本帐”。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坚决清退临时聘用人员,节减财政支出。严格控制各种非生产性开支,各镇乡必须无条件地推行“乡财县管乡用”财政管理改革,严格按规定程序规范财务收支行为。

(七)争取奖补资金还债。凡存在债务的镇乡在清查建立台账后,逐笔排定偿还程序,逐镇乡核定偿债目标。县和镇乡将签订化解债务目标管理责任状,由县财政建立镇乡偿债奖补基金300万元,具体奖补办法在《化解镇乡债务目标管理责任状》中予以明确。

四、坚决制止发生新债
严禁镇乡以任何理由向金融机构、个人或其他组织贷款举债;严禁镇乡以任何名义为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借款提供担保;严禁举债发放干部职工津补贴;严禁超越财力,采取预付、垫支等手段搞基本建设;严禁铺张浪费和随意增加非生产性支出;严禁虚增财政收入违规结转支出;严禁截留、挪用村级补助资金和专项资金;严禁克扣国家发给农民的各项补贴。凡违反上述规定发生新债的,按“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由签字人和主要领导负债偿还,并给予严肃处理。

五、加强领导,完善镇乡债务管理制度
各镇乡要切实加强对化解镇乡债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起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实事求是地制定镇乡逐年消化债务的工作目标。及时掌握镇乡债务动态,监控和评估镇乡负债及其风险,建立健全逐步化解镇乡债务的长效机制。

(一)完善镇乡财政管理制度。各镇乡必须严格按“乡财县管乡用”的财政管理模式运行。

(二)健全人大监督制度。所有镇乡债务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确认。化解镇乡债务的情况必须报告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并接受其审查监督。

(三)强化审计监督制度。由县审计局对镇乡化解债务的目标管理实施年度审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四)建立化解镇乡债务的奖罚制度。把制止新债、化解旧债工作列入镇乡领导干部和部门领导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县政府对当年财政收支平衡,且完成了消赤减债目标的镇乡,经考核认定后对镇乡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奖励。对当年财政出现新增债务或未完成县政府消赤减债目标的镇乡,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在年底文明目标管理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镇乡主要领导、主管财税工作的副职、财政所长不得提拔重用、不得异地调动、不得评优评先。

六、在改革过程中,如国家有新的政策出台,则按国家新的政策调整实施。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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