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发〔2005〕2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和1998年21次省长办公会议确定的“同意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先在长沙试点,然后在全省逐步推广”的意见,结合我县人均年纯收入增长情况,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05年起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对象是:现已享受抚恤补助的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二、根据我县2001年至2004年人均纯收入的增长比例情况,从2005年1月1日起,享受优抚对象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人员,每人每月提高抚恤补助费3元。
三、提高优抚对象补助标准所需的经费,从2005年起,由县民政局按实际人数核算到镇乡,列入镇乡抚恤事业费支出预算,下拨到各镇乡。
四、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后,今后优抚对象抚恤标准随着我县人均纯收入的增长比例而增加,县财政应根据我县人均纯收入增长比例增加抚恤事业经费的支出预算指标,县民政局应随着我县人均纯收入的增长比例增加各镇乡优抚事业经费的下拨基数,从而保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实施。
二oo五年一月七日
主题词:民政 抚恤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