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邵县深化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来源:新邵县
  • 作者:程黎
  • 更新时间: 2012-09-25 09:37
来源:新邵县 更新时间: 2012-09-25 09:37

新政办发〔2012〕44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深化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Ο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新邵县深化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化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提高农村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7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和原则
(一)改革目标:建立政府依法监管、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人员能进能出、配套措施完善的乡镇卫生院新型用人体制。建立健全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重实绩、重贡献、重创造,向优秀卫生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改革原则: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绩效定酬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原则。

二、调整乡镇卫生院布局,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岗位
(一)根据“原则上每个乡镇应有一所卫生院”的要求,全县共设置乡镇卫生院15所,其中:中心卫生院5所,一般卫生院10所。
(二)全县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按平均每1000名服务人口配备1.2人的标准核定,总数为930名。
(三)根据乡镇卫生院类别、规模、功能和任务,科学设置岗位,可采取“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办法确定岗位。

三、改革院长选聘办法,完善院长负责制
(一)乡镇卫生院院长全面负责所在医院工作,依法组织制定和实施卫生院发展规划,建立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管理财务,依法聘用医务人员和工勤人员。
(二)改革和完善乡镇卫生院院长选拔任用制度。积极推行乡镇卫生院院长聘任制和任期目标管理制。乡镇卫生院院长由县委组织部研究后,县卫生局聘任;副院长由院长提名,报县卫生局批准;各科室负责人由院长聘任,报县卫生局备案。乡镇卫生院院长采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民主推荐等方式任用。
(三)应聘乡镇卫生院院长的条件: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卫生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应聘中心卫生院院长原则上应具有医药卫生类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应聘一般卫生院院长原则上应具有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
(四)院长每届聘期为3年,经考核工作突出、表现优秀的可以连聘,连续聘任原则上不超过3个聘期。县卫生局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院长任期的管理,严格考核和财务审计,并把考核、审计结果作为院长奖惩或续聘的主要依据。院长应主动接受本院全体职工的监督,定期报告本院工作。本院重大决策应提请职代会或全体职工大会通过后实施。

四、实行全员聘用制,规范人员解聘辞聘制度
(一)聘用的对象和范围。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应占本院现有符合执业条件人员的85%以上。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从医25年或者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以上,且符合执业条件,尚未达到退休条件的人员,原则上应予优先聘用;经依法鉴定或证明患有职业禁忌症或因病暂无法坚持工作的人员,可暂缓参加竞聘,有关工资福利待遇可参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病愈后可继续参加竞聘;因病或因工(公)致残,经依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有关政策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不参加竞聘。对具有普通医学院校中专以上学历的卫生技术人员暂未获得执业资格的,允许连续参加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三次,三次考试未获得执业资格者,解除聘用关系。
(二)对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具体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1〕45号)文件执行。应聘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必须具有普通医学院校中专以上学历和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乡镇卫生院人员聘用程序:县卫生局组建乡镇卫生院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卫生局其他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卫生局相关股室负责人和各乡镇卫生院院长为成员。
1、由乡镇卫生院院领导、科室负责人和工会代表成立聘用工作小组;
2、制定聘用方案;
3、公布人员聘用岗位及条件;
4、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5、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并组织考核;
6、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
7、将拟聘人员名册报县卫生局审核确定受聘人员;
8、乡镇卫生院院长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并到县人事局依法鉴证,确定人事关系;
9、人员聘用期一般为3年;聘用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四)严格聘用纪律
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与乡镇卫生院院长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财务、药房岗位工作。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五)规范解聘辞聘制度
乡镇卫生院、受聘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2、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3、收受药品回扣和病人“红包”、“礼金”,“开单提成”且情节严重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卫生院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在试用期内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通知单位解除聘用合同;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经乡镇卫生院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使用原所在乡镇卫生院名称或冒充原乡镇卫生院人员进行非法行医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做好人员分流和落聘人员的安置工作
(一)允许提前退休。截至2011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分流人员,因病长期不在岗位人员符合病退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单位和县卫生局同意,按管理权限经县人事局批准后,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退休费计发时间、比例以及发放渠道按照正常退休人员执行。岗位确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允许提前退休。
(二)鼓励下村服务。凡乡镇的村卫生室空白村,可由乡镇卫生院延伸服务网点,派驻未聘人员中具有乡村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医疗服务工作,网点人员、资产、经营等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三)鼓励学习提高。对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未聘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并通过国家考试合格,参加大专以上正规医学学历教育的,实行3年过渡,过渡期间,发给原基本工资,并可一次性补助一定比例的学费。对经学习提高后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医学学历或取得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原所在卫生院如有空缺岗位,符合岗位条件的可以参加竞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对经学习提高后仍未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医学学历或取得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
(四)鼓励自谋职业。鼓励和支持未聘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未聘人员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后,按湘政办发〔2011〕76号文件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即以被聘用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五)允许内部待聘。对未聘人员,县卫生局组织交流调剂,实行双向选择、择优聘用。经调剂后仍未被聘用或不胜任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人员,给予1年的待聘期,待聘期间计算工龄,正常调资记入本人档案工资,由县财政按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一定的生活费。待聘期满后提供第二次聘用机会,对仍未被聘用者,应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进入人才市场择业。
以上规定适用于本次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能竞聘上岗的原正式工作人员,未聘人员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按有关规定办理。
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医疗保险,原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实际缴费年限,与灵活就业后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重新就业后,其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新的用人单位,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如原单位参加了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或虽未足额缴费,若能全额补缴的,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参加工伤、生育保险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全面实施绩效工资
(一)强化绩效考核。县卫生局会同县人事局、县财政局按照年初绩效考核目标管理规定,对各乡镇卫生院进行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对单位人员进行绩效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审批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目标管理奖。
(二)实施绩效分配。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65号)和邵人社发〔2011〕90号文件、新人发〔2011〕9号文件精神,全面实施绩效工资。

七、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召开全县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动员会议,贯彻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
(二)调查摸底:县卫生局组织纪检、人事、计财、业务等有关股室人员对乡镇卫生院的服务人口、编制病床、医疗服务量、现有人员的执业资格等情况进行摸底,同时与乡镇卫生院人员座谈,广泛征求改革意见和建议。
(三)制定方案:编制乡镇卫生院床位、人员方案,并报县编办核准,请市卫生局指导制定改革实施方案。
(四)选聘院长阶段:成立乡镇卫生院院长聘任工作机构,下发实施方案,组织考察,确定拟聘乡镇卫生院新院长人选。
(五)聘用乡镇卫生院人员:各乡镇卫生院成立聘用工作机构,按编制合理设置岗位,并由县卫生局统一报县人事局核准;发布聘用信息,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择优确定拟聘人选;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乡镇卫生院院长与通过公示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并到县人事局依法鉴证。同时安置分流人员,与原正式人员中提前退休、停薪留职、下村服务、脱产学习的人员签订有关合同,办理相关事宜;给被解聘的原正式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偿,同时办理养老、医疗保险等相关事宜,做好被解聘人员的思想工作,鼓励其再就业。
(六)总结提高: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下乡镇卫生院进行督查,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并及时解决,同时总结改革方法和经验,完善人事制度改革的相关制度和措施。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县长吴劲松任组长,李永平、张放、罗万方、杨小凌等同志任副组长,县组织、卫生、人事、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主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由王森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县人事局负责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审核岗位设置方案,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公正处理、裁决人员聘用中争议问题,提供聘用合同,申报招聘计划;县编办负责核定乡镇卫生院病床、人员编制;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乡镇卫生院办理养老及各项社会保险相关手续;县财政局负责根据人员在岗在编情况核算乡镇卫生院人员绩效工资,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方式补助;县卫生局负责做好调查摸底和宣传发动工作,做好卫生院院长的聘任和卫生院人员的聘用等工作,与县编办、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按计划完成。
(三)广泛宣传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的政策法规,做好现有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一方面要保证单位工作的正常运转,确保工作不断档、国有资产不流失;另一方面要引导乡镇卫生院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积极稳妥地完成改革任务。
(四)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聘乡镇卫生院院长和聘用乡镇卫生院人员,实行回避制度,防止任人唯亲。实行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把优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到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效益,增强乡镇卫生院的活力。同时公布聘用工作机构电话号码和人员名单,接受社会和各级各部门的监督。
(五)建立规范的解聘辞聘制度,畅通人员流通渠道,鼓励优秀人员脱颖而出,淘汰不适用的人员,增强用人制度的灵活性,解决人员能进能出的问题。
(六)切实做好落聘人员工作。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公布电话号码,确保信息畅通;要与乡镇政府加强联系,紧密配合,把落聘人员安置工作做深、做细、做实;遇到突出矛盾和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切实将矛盾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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