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发〔2004〕35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邵县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新邵县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强化财政管理职能,确保全县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邵阳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征收或者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非税收入主要范围和内容:
(一)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以及其他单位在依法实行行政管理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管理性收费、证照性收费和资源性收费。
(二)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在履行或代履行政府职能过程中,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非强制性服务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收取的补偿性费用。
(三)政府性基金(附加)。是指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为支持某项特定事业的发展,按照法定审批程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四)罚没收入。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执行处罚的部门,依法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变价收入。
(五)国有资产及国有资源收益。是指国家凭借其国有资产、资源所有权取得的经营性收益、行政事业性资产收益和国有资源收益。主要包括:国有资产、资源的投资收益,国有资产、资源的出让、转让、租赁、变价收入,以及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特许权使用费等。
(六)其他非税收入。是指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取得的捐赠收入、单位经营服务性收入、利息收入、非经营性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等。
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县财政局是非税收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全县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工作,按照“严格政策、分级管理、强化征收、统筹安排”的原则,对非税收入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全县各部门、各单位、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执收执罚单位的隶属关系,切实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
第五条 全县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六条 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原则,对全县所有非税收入实行委托金融机构代收代缴和执收单位代收代缴相结合的征收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法定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的,应当将委托协议副本送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县非税收入管理局直接征收或者收取;尚不具备直接征收或者收取条件的,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征收或者收取。
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或者收取行为实施监督,并承担该征收或者收取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职权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
第七条 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在金融机构设立代收点,实行挂牌收费,在工行、农行、建行和信用联社分别开设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各代收点收到非税收入后,每日分单位进行汇总,并将资金及时划缴到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在各金融机构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开设“汇缴结算账户”的金融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的归集、缴库、资金拨付、对帐和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八条 非税收入的缴款程序
(一)缴款义务人直接缴款程序
1、执收单位按照审定的项目和标准,填开《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第一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联)、第六联(存根联)留存,第二至第五联交给缴款义务人,到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设立的代收点办理缴款手续。
2、缴款义务人通过银行转账缴款的,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第三联上加盖缴款义务人预留在金融机构的印鉴,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至第五联,到缴款义务人开户行办理缴款手续;缴款义务人通过现金缴款的,持执收单位填开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款直接缴入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在各金融机构开设的非税收入代收点。缴款义务人缴款后,将金融机构收款盖章后的第二联交到执收单位,做为执收单位记账的依据,执收单位收到第二联后,在第一联上加盖执收单位印鉴,给缴款义务人做为缴款及办理有关手续的依据。
3、金融机构代收点将第三至第五联按各联载明的传递方向予以分发。即:第三联作缴款人开户银行借方传票,第四联作收款人开户银行贷方传票,第五联作收款人开户银行给收款人的收帐通知。各代收点应将第五联及时报送至各金融机构,严禁压票跨月上报。
(二)执收单位集中汇缴程序
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当场执收的非税收入,应对缴款义务人填开《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收取款项后,在2日内使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至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在各金融机构设立的代收点。
第九条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执收单位的规定,及时足额交纳款项,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第十条 各执收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征收非税收入,不得违规多征、少征、不征或者摊派非税收入。
第十一条 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缴款义务人应将款项缴入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在各金融机构设立的代收点。符合返还条件的,缴款义务人应向执收单位书面提出返还申请,由执收单位签署意见,经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审核确认后,再返还给缴款义务人。执收单位应按月对待结算收入进行清理,应转为非税收入的,开具《待结算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后,到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办理相关转帐手续。
第十二条 所有非税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非税收入代收点,严禁单位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开设非税收入过渡帐户或将非税收入存入单位支出账户。
第十三条 县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搞好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经常性地开展征管稽查工作。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在政府,管理权在财政”的原则,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统一管理。
(一)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产收益、国有资源收益,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二)未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性收费、其他非税收入,剔除上交上级支出和实际成本后,区分执收单位不同的预算管理体制,分别按不同的标准先征收政府调节资金,然后纳入综合财政预算或部门预算管理。
(三)政府性基金(附加)纳入基金预算管理;
(四)专项资金实行专户核算,专项管理。
(五)代收费等往来款项,统一缴入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实行专户管理。
第十五条 上下级体制分成的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由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定期划解、结算。
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六条 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全县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对执收单位实行“购前审批,限量领购,按月核销,票款同步”的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不按规定出具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十八条 执收单位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凭发展计划部门颁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服务价格登记证》向县非税收入管理局申领。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票据安全。
禁止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禁止私自印制、伪造非税收入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遗失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并公告作废。
第十九条 不缴纳税金的非税收入项目,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未实行企业法人登记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需使用内部往来结算收据的,必须到非税收入管理部门领购。
第二十条 应缴纳税金的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使用地税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但所收取的非税收入必须全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全县非税收入征收或者收取、汇缴、划解、管理的日常监督、专项稽查工作,县财政、审计、监察、发展计划部门依法对执收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各执收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帐证、报表、非税收入票据等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单位财务纳入县会计核算中心管理的,由单位财务专管员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联即银行收款后由缴款人或金融机构退执收单位联,按所收取的非税收入的资金性质分项进行整理、归集、汇总,报县会计核算中心入帐。县会计核算中心核算员负责对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进行核算;执收单位的票据缴销,由县会计核算中心核算员对单位缴销的非税收入票据的收入是否入帐进行审核,确定缴销票据所收取的收入全部入账后,再签具审核意见,由单位财务专管员到县非税收入管理局缴销已填用的票据。单位财务未纳入县会计核算中心管理的,由单位财务人员负责收入的核算。所有执收单位应按月及时与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核对帐目。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财政、审计、发展计划、监察等有关部门对举报的问题应当按照各自法定的职责,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资金的追缴违法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的;
(二)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
(三)擅自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帐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帐户的;
(四)违法当场收取现款的;
(五)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缴非税收入资金的;
(六)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或者变相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拨付下级执收单位的;
(七)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
(八)违规发放、销毁非税收入票据的;
(九)保管不善造成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
前款第(一)项行为所收取的款项,限期退还缴款人;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非法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的,由县财政局收缴并销毁违法票据、没收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低不少于5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驻县市属以上单位纳入县财政管理的非税收入,比照本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细则为准。
主题词:财政 资金 管理 细则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