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成粮油片区疗养院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
  • 来源:新邵县
  • 作者:新邵县
  • 更新时间: 2017-08-01 15:58
来源:新邵县 更新时间: 2017-08-01 15:58

  新政发〔2017〕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成粮油片区疗养院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邵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7日   

  大成粮油片区疗养院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步伐,完善市政公共设施,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居住环境,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5〕91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5〕14号)、《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新政发〔2017〕3号)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项目征收范围为疗养院家属区房屋、临资江沿线的孙清伟、孙需要、孙玉华、王钟理、王钟文居民独栋房屋和已批未建土地(具体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实施单位与征收补偿对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土地房屋征收局为县人民政府的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县棚户区(旧城)改造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本次房屋征收与补偿对象,即被征收人。
  三、征收实施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搬迁腾空并交付房屋期限为被征收人签订协议之日起一个月。
  四、被征收房屋情况调查及认定
  县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原则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被征收人对建筑面积有异议的,以房产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县人民政府组织县住建、规划、国土资源、土地房屋征收、城管等部门进行调查和认定,并出具书面的认定意见书。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调查和认定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公布。被征收人对调查和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调查和认定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土地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县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收到被征收人书面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书面答复被征收人。
  五、补偿方式及标准
  合法住宅和商业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其他性质的房屋和附属物均实行货币补偿。
  (一)单位成套住宅房屋的补偿
  1.货币补偿方式
  (1)房屋价值补偿
  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予以补偿(附属物、装饰装修价值除外)。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计算。
  (2)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按照评估价值补偿。
  (3)搬迁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5元/平方米的标准计发,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支付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费。
  (4)临时安置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12个月临时安置费。每月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的标准计发,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发。
  (5)补助和奖励
  补助项目: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补助。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付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房屋主体评估价值)2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资金补助。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增加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货币补偿资金补助。
  物业费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5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补助36个月。
  奖励项目:
  购买住房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付腾空房屋的,给予一次性购买住房奖励。奖励标准:被征收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奖励3万元,超出面积按500元/平方米计算。购房奖励实行房票制度,具体操作按《新邵县房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签约奖。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100元/平方米的签约奖励。
  搬迁奖。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交付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2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集中限时签约奖励。本项目按单位成套房屋和居民独栋房屋分别设立集中限时签约奖励,正式启动房屋征收签约起25日为奖励期限。单位成套房屋除按3万元/套给予奖励外,再按以下标准分三个阶段进行奖励。第一阶段(第1日至15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腾空交付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25%予以奖励;第二阶段(第16日至2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腾空交付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15%予以奖励;第三阶段(第21日至25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腾空交付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5%予以奖励。
  整体征收配合奖。将项目征收范围内疗养院家属区房屋按栋分成13个片区、临资江沿线的居民独栋房屋为1个片区(含已批未建土地),片区内所有被征收人在25天集中签约奖励期限内全部签约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每户按被征收房屋(附属房和认定为违规建筑除外)评估价值(房屋主体价值)5%的标准给予整体征收配合奖。片区内有任一被征收人未在规定的签约和腾空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该片区所有被征收人均不得享受整体征收配合奖。
  凡不符合本条款规定补助与奖励前置条件的,均不享受相对应的补助和奖励。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物业费补助和签约奖、搬迁奖均按60平方米计算。
  2.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1)产权调换房地点
  产权调换房地点为本项目区域内,具体位置以规划部门批准为准。
  (2)产权调换标准
  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的标准调换(以下简称约定调换面积)。被征收人和土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与调换房的评估价的价差,互补差价。超过约定调换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调换房评估价购买。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50平方米以内(含50平方米)的调换房建筑面积,被征收人不补差价;51-60平方米的调换房建筑面积,由被征收人按照调换房评估价50%的标准购买;60平方米以上的调换房建筑面积,由被征收人按照调换房评估价购买。
  (3)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按照评估价值补偿。
  (4)搬迁费
  按照货币补偿的标准计付。
  (5)临时安置费
  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的标准计算,计发期限为自交付腾空房屋之日起至交付调换房之日后6个月止。
  (6)补助和奖励
  补助项目:
  建筑面积补助。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和腾空交付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的标准予以补助。补助建筑面积不补差价。
  物业费补助。按货币补偿方式规定的操作方式和标准执行。
  奖励项目:
  按货币补偿方式规定的签约奖、搬迁奖、集中限时签约奖励、整体征收配合奖的操作方式和标准执行。
  (二)生产、经营性房屋的补偿
  1.货币补偿方式
  (1)房屋价值补偿
  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予以补偿(附属物、装饰装修价值除外)。
  (2)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按照评估价值补偿。
  (3)搬迁费
  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需要搬迁其设备和其他物资的,支付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5元/平方米的标准计发,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
  根据实际情况,上述标准无法满足实际搬迁需要的,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可参照相关行业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应当评估确定。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4.2%(7‰/月×6个月)的标准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应当向土地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前上一年度实际经营效益等相关证明材料,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租金、经营利润、解除租赁合同等相关损失补偿。
  (5)补助和奖励
  补助项目: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补助。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付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房屋主体评估价值)2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物业费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3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补助36个月。
  奖励项目:
  签约奖、搬迁奖、集中限时签约奖励、整体征收配合奖按单位成套住宅房屋的操作方式和标准执行。
  2.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1)产权调换房地点
  产权调换房地点为本项目区域内,具体位置以规划部门批准为准。
  (2)产权调换标准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的标准调换(以下简称约定调换面积)。被征收人和土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与调换房评估价的价差,互补差价。超过约定调换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调换房评估价购买。
  (3)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按照评估价值补偿。
  (4)搬迁费
  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需要搬迁其设备和其他物资的,支付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5元/平方米的标准计发,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
  根据实际情况,上述标准无法满足实际搬迁需要的,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可参照相关行业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应当评估确定。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规定的标准计发。计发期限为自交付腾空房屋之日起至交付调换房之日后1个月止。
  (6)补助和奖励
  补助项目:
  物业费补助。按货币补偿方式规定的操作方式和标准执行。
  奖励项目:
  按货币补偿方式规定的签约奖、搬迁奖、集中签约限时奖励、整体征收配合奖的操作方式和标准执行。
  (三)居民独栋住宅房屋的补偿
  1.货币补偿方式
  (1)房屋价值补偿方式
  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予以补偿(附属物、装饰装修价值除外)。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计算。
  (2)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按照评估价值补偿。
  (3)搬迁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5元/平方米的标准计发,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支付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费。
  (4)临时安置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的,每月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的标准计发,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发。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12个月临时安置费。
  (5)补助和奖励
  补助项目: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补助。合法居民独栋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付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房屋主体评估价值)20%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增加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货币补偿资金补助。
  物业费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5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补助36个月。
  奖励项目:
  购房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付房屋的,给予一次性购房奖励。奖励标准为:被征收房屋总层数为一层的,按一层建筑面积68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付;被征收房屋总层数为二层的,按第一层建筑面积56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付;被征收房屋总层数为三层的,按第一层建筑面积44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付;被征收房屋总层数为四层的,按第一层建筑面积32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付;被征收房屋总层数为五层(含五层)以上的,按第一层建筑面积20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付。购房奖励实行房票制度,具体操作办法按《新邵县房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集中限时签约奖励。本项目按单位成套房屋和居民独栋房屋分别设立集中限时签约奖励,居民独栋房屋正式启动房屋征收签约起25日为奖励期限,分三个阶段进行奖励。第一阶段(第1日至15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腾空交付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附属房、附属物及装饰装修除外)的25%予以奖励;第二阶段(第16日至2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腾空交付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附属房、附属物及装饰装修除外)的15%予以奖励;第三阶段(第21日至25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腾空交付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附属房、附属物及装饰装修除外)的5%予以奖励。
  签约奖、搬迁奖、整体征收配合奖按单位成套住宅房屋规定的操作方式和标准执行。
  2.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1)产权调换房地点
  产权调换房地点为本项目区域内,具体位置以规划部门批准为准。
  (2)产权调换标准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的标准调换(以下简称约定调换面积)。被征收人和土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与调换房的政府采购协议价的价差,互补差价。超过约定调换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调换房评估价购买。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50平方米以内(含50平方米)的调换房建筑面积,被征收人不补差价;51-60平方米的调换房建筑面积,由被征收人按照调换房评估价的50%购买。60平方米以上的调换房建筑面积,由被征收人按照调换房评估价购买。
  (3)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按照评估价值补偿。
  (4)搬迁费
  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规定的标准计发两次。
  (5)临时安置费
  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规定的标准计发。计发期限自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交付产权调换房之日后6个月止。
  (6)补助和奖励
  补助项目:
  建筑面积补助。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和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的标准予以补助。补助建筑面积不补差价。
  物业费补助。按货币补偿方式规定的操作方式和标准执行。
  奖励项目:
  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规定的签约奖、搬迁奖、集中限时签约奖励、整体征收配合奖的操作方式和标准执行。
  (四)已批未建土地的补偿
  1.货币补偿方式
  (1)土地价值补偿
  经国土、规划部门批准尚未建成第一层房屋的土地(以下简称已批未建土地),按土地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2)补助和奖励
  补助项目: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补助。已批未建土地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付土地的,按批准土地评估价值20%的标准补助。
  物业费补助。按规划批准建筑面积每月1.5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补助36个月。
  奖励项目:
  签约奖。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规划批准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100元/平方米的签约奖励。
  购房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付土地的,按规划批准房屋第一层建筑面积6800/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购房奖励实行房票制度,具体操作办法按《新邵县房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集中签约限时奖励。本项目设立集中签约限时奖励,正式启动房屋征收签约起25日为奖励期限,分三个阶段进行奖励。第一阶段(第1日至15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土地的,按已批未建土地评估价值的25%予以奖励;第二阶段(第16日至2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土地的,按已批未建土地评估价值的15%予以奖励;第三阶段(第21日至25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土地的,按已批未建土地评估价值的5%予以奖励。
  整体征收配合奖。将项目征收范围内疗养院家属区房屋按栋分成13个片区,临资江沿线的居民独栋房屋(含已批未建土地)为1个片区,片区所有住户在25天集中签约奖励期限内全部签约并腾空交付房屋或土地的,按批准土地评估价值5%的标准给予整体征收配合奖。片区内有任一被征收人未在规定的签约和腾空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交付并腾空房屋或土地的,该片区所有被征收人均不得享受整体征收配合奖。
  凡不符合本条款所规定补助与奖励前置条件的均不享受相对应的补助和奖励。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规划批准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物业费补助和签约奖均按60平方米计算。
  2.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1)产权调换房地点
  产权调换房地点为本项目区域内,具体位置以规划部门批准为准。
  (2)产权调换标准
  规划批准用途为住宅的,按批准建筑面积1:1的标准调换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除按1390元/平方米的标准找补建筑成本外,另按拟建设房屋和调换房的评估价格结算差价。超过约定调换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调换房评估价购买。
  规划批准用途为商业的,可在商品房房源中选择商业门面作为调换房,按照1:1的标准予以调换。被征收人除按1390元/平方米的标准找补建筑成本外,另按拟建设的商业房屋和调换房的评估价格结算差价。超过约定调换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调换房评估价购买。
  (3)补助和奖励
  补助项目: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计发物业费补助,按货币补偿方式规定的操作办法和标准执行。
  奖励项目:
  按货币补偿方式规定的操作办法和标准计发签约奖、集中限时签约奖励、整体征收配合奖。
  (五)正在经营的住宅房屋的补偿
  1.货币补偿方式
  (1)经营权价值补偿
  房屋征收决定公布前被征收房屋正在经营,经营行为合法并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合法经营手续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且连续经营两年以上的,除按对应房屋类型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计付外,另按实际经营建筑面积增加1000元/平方米的补偿;连续经营时间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建筑面积增加600元/平方米补偿。
  2.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1)产权调换房地点
  产权调换房地点为本项目区域内,具体位置以规划部门批准为准。
  (2)产权调换标准
  临城市主次干道正在经营的第一层住宅房屋,可在商品房房源中选择商业门面作为调换房源,按照1:1的标准予以调换。被征收人和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与调换房的评估价格的价差,互补差价。超过约定调换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调换房评估价购买。
  临城市主次干道第一层外正在经营的房屋,除按对应房屋类型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标准予以调换并计发补助和奖励外,另按以下办法予以补偿:房屋征收决定公布前被征收房屋正在经营,经营行为合法并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合法经营手续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且连续经营两年以上的,除按对应房屋类型货币补偿方式补偿和补助及奖励外,另按实际经营建筑面积增加1000元/平方米的补偿;连续经营时间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建筑面积增加600元/平方米的补偿。
  (六)国有房屋的补偿
  征收单位公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计算,土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搬迁费和临时过渡费等相关费用报县财政局审核确定,单位公房不享受补助和奖励。
  (七)除商业房屋以外的非住宅房屋、附属物、房屋装饰装修,按评估价值实行货币补偿。除商业房屋以外的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房屋的,按以下办法及标准予以补助和奖励: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的标准计付一次性货币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和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别计发签约奖励和搬迁奖励。
  (八)村改居区域内历史形成的由居民合法使用的红线外土地,经社区、镇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确认使用权后,按照5.22万元/亩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偿。
  (九)本方案未明确补偿方式和标准的其它设施的补偿,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补偿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补偿。
  六、征收补偿金支付方式
  所有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存入县土地房屋征收部门指定的银行,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由县土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实行监控。先补偿,后搬迁。
  七、救助办法
  (一)被征收人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等情况在征收期间确有搬迁困难的,县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会同民政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救助。
  (二)对符合安排保障性住房的被征收人,可以按保障性住房现行规定优先安排。
  八、其他规定
  (一)选房顺序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选房顺序按协议签订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按照“面积就近、套型就少”的原则选择房型。
  (二)未登记建筑的处理
  未登记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登记证明的建筑。既包括整栋(套)房屋未登记,也包括在原依法登记或依法批准的房屋外扩建部分,按下列方式处理与补偿:
  1.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未登记房屋,能提供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明材料的,依法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建筑,按照有证房屋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超出批准的建筑面积按本条相关规定执行。
  2.本项目征收范围确定公告发布前,在原疗养院(2010年1月1日移交前的疗养院)默许统一扩建范围内建设的未登记房屋,按照有证房屋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3.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成未登记的房屋不能提供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材料,但房屋不属于严重影响城市容貌和城市规划情形的,查证属实后,可认定为合法建筑,参照有证房屋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4.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2013年11月18日《中共新邵县委办公室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施行前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成未登记的房屋,不能提供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材料,但房屋不属于严重影响城市容貌和城市规划情形的,经县国土资源、规划和城管部门处罚结案的,按有证房屋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未经县国土资源、规划、城管部门行政处罚结案的,按有证房屋补偿标准的60%执行。
  5.2013年11月18日《中共新邵县委办公室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施行后,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公告发布前未经批准扩建的部分,原则上不予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劝其自行拆除,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工料补贴,补贴标准按合法房屋货币补偿标准的30%执行。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不予补贴,并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城管、规划等部门强制拆除。
  6.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公告发布之日后未经批准建设的房屋,不予补偿。
  (三)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一并交给县土地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办理注销手续。
  (四)被征收人选购县城内商品房的,不动产登记证由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调换房的不动产登记证由县征收部门统一办理。与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或约定调换面积部分所产生的应当由被征收人承担的税费(含房屋维修基金)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承担,增加面积所产生的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人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证件,未提供相关证件的,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全部费用由被征收人负责。房屋后续管理按相关政策办理。
  (五)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县土地房屋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七)被征收房屋、土地设有抵押或依法被查封的,由产权人负责依法解除抵押、查封事宜,或由抵押权人、查封部门出具同意解除抵押、查封证明。
  (八)产权调换房屋的交付标准按照被征收人选择楼盘商品房的交付标准执行。
  九、强制措施
  (一)县土地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以及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的,由县土地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勘察记录、办理房屋证据保全后,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依法作出补偿决定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各项补贴和奖励政策。
  (二)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本方案仅适用于本项目棚户区改造,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及上级相关政策执行。
  十一、本方案由新邵县土地房屋征收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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