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17〕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农村饮水安全全覆盖暨巩固提升工程实施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1日
新邵县农村饮水安全全覆盖暨巩固提升工程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全覆盖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实施管理,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3〕64号)、《湖南省“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湘发改农〔2016〕918号)、《中共邵阳市委办公室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农村饮水安全全覆盖暨巩固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邵市办字〔2017〕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全覆盖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必须执行国家和湖南省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规范。
第三条 本办法侧重于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的建设管理,适用于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全覆盖及巩固提升工程的施工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农村饮水安全全覆盖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委专职副书记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县人大常委会分管水利工作的副主任、县政协联系水利工作的副主席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水利局、县扶贫办、赛双清集团公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供电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指挥部,县水利局局长兼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县农林水重点项目办公室,承担日常具体事务。
第五条 项目法人
(一)千吨万人集中供水工程由新邵县资江水利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担任项目法人;
(二)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由县自来水公司担任项目法人,具体实施办法由县自来水公司制定,报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实施;
(三)已建乡镇自来水厂改造及管网延伸工程由乡镇原自来水厂管理单位担任项目法人(对已建私人自来水厂,政府鼓励其改造及管网延伸,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奖励);
(四)单村供水工程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担任项目法人。
第六条 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包括资金管理、招投标监督、组织协调各部门配合。
(二)项目法人具体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包括:
1.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变更的审查,并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
2.负责指导现场管理机构做好施工前的“三通一平”工作,确保水、电、路、通信的畅通,为工程施工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3.负责建设过程中质量管理、进度控制及资金使用管理,协调各参建单位的关系。
4.负责建立健全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指挥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
5.负责工程竣工后及时进行竣工决算。
6.负责项目建成后,及时组织验收,并及时将工程档案移交指挥部,再由指挥部移交给县水利局。
(三)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优化施工环境、处理施工矛盾,保障工程建设进度。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工程设计。全县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项目统一由县水利局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由县住建局(县自来水公司)负责组织设计。
第八条 工程评审。设计完成后,规模自来水厂由市水利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下达项目设计批复;管网延伸工程及单村供水工程由县水利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下达项目设计批复;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由县住建局(县自来水公司)报指挥部,由指挥部负责组织评审并下达项目设计批复。
第九条 工程招标
(一)所有千吨万人以上集中供水工程及管网延伸、自来水厂改造工程由项目法人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招投标;
(二)单村供水项目土建工程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由乡镇组织,以村为单位自主实施;100~200万元以内的由乡镇担任项目法人,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组织实施;200万元以上的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数据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三)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由县住建局(县自来水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材料采购。所有工程建设所需管材、机电设备、净化消毒设备由县政府采购办统一组织招标采购,千吨万人集中供水以单项工程为单位公开招投标,城乡一体化工程、管网延伸及改造工程、单村供水工程由县政府采购办组织统一招投标。
第十一条 建设内容。所有饮水安全工程由政府投资完成主体工程,村级主、支管只铺设至25户以上的院落中心(含25户),入户管道由用户负责,管网延伸工程为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需统一征收材料及安装费,征收标准为1500元/户以内(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减半征收,兜底贫困户、五保户免征收)。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按照工程建设招标有关要求统一对县域内工程进行监理招标,确定项目监理,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承担监理工作,并签订监理合同。单村项目土建工程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社会监理。
第十三条 工程验收。由领导小组组织县水利局、县发改局、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卫计局、赛双清集团公司和相关参建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建设项目进行验收。竣工验收后,竣工资料分别移交县水利局保存。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通过国家投资、省奖励资金、整合涉农资金、群众自筹和银行贷款筹措。
第十五条 所有资金由领导小组组织整合,统一管理拨付。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资金按进度支付,具体支付程序为:项目施工单位申请支付→项目监理单位审核→村、乡镇初审→指挥部办公室审核→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审核→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工程验收前最多只能支付合同金额80%,项目验收合格并经审计认定后,再付足项目总投资的95%。余下5%的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一年满后,无质量问题方可支付。
第十七条 指挥部日常开支、年终考评等支出由县财政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五章 建后管护
第十八条 明确管护主体。所有农村供水工程必须明确管护主体,管护主体对工程运行管理全面负责。单村供水工程可由村级组织或用水户协会管理,联村供水工程可由用水户协会或乡镇水管单位管理,200吨/天以上规模的供水工程,要由专业化的运行管理队伍进行管理。新建工程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管护主体可参与、监督工程建设。
第十九条 合理核定水价。按照“有偿服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收取水费。积极推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合理核定居民生活基本用水量,实行基本水费和超量收费相结合的水价制度。
第二十条 成立县级农村供水管理站。县级农村供水管理站是县域内农村供水专门管理机构,承担县域内农村供水设施的国有资产管理、农村供水设施维修养护专项基金的筹措和使用、农村供水的行业监管。
第二十一条 建立养护维修基金。农村供水工程养护维修基金实行县级统筹,统一使用。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注入和水费提留,县级财政每年按供水人口10元/人注入资金。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二条 建立供水工程考核机制,由领导小组对各项目法人单位工程建设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专项考核。实行一季一督查,一季一通报,一季一讲评。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要把饮水安全工程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中心工作来完成,要层层分解任务、层层压实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纳入绩效考核并加大考核分值权重。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工作中玩忽职守、有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纪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