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函〔2017〕1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落实非税收入执收责任制,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强化预算约束机制,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体现财政资金分配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非税收入执收成本核定工作规程〉的通知》(湘财非税〔2012〕1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征收管理
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湖南省非税收入执收责任制规定》《新邵县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各执收执罚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必须坚持依法依规执收执罚,应收尽收,所取得的非税收入全额缴入新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综合财政预算。非税收入票据管理严格按《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执行。公款消费调节基金从2017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
二、认真编制征收计划
非税收入征收计划编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各执收单位非税收入征收计划的编制,应根据现行财务管理体制及近3年非税收入征收情况,结合预算年度非税收入政策变化等因素逐项科学编制。收入项目填报与非税收入征管系统项目库保持一致,收入计划原则上不低于前3年实际完成平均数。收入计划相差较大的单位,必须对此进行书面说明。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在执行年度中出现短收情况的,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执收单位申请,县非税局审核报县财政局批准后方可调整。
三、规范成本核定
非税收入执收成本是执收单位在执收非税收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成本补偿性费用,主要包括证书工本费、资料印制费、维修(护)费(不含交通工具)、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执收人员经费(临时人员)、交通费、应缴税款、办案补助费、执收业务费、其他费用等。执收成本由县属执收单位编制,报送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审核,经县财政局批准后执行。因政策调整等特殊因素造成实际执收成本与年初核定执收成本不一致的,由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县财政局同意后,由县非税局重新审核,报县财政局批准后予以调整。非税收入执收成本核定与非税收入年度预算编制同步进行,一年一核定。
四、坚持政府统筹
各执收单位实际执收入库的非税收入,扣除执收成本后,按其收入性质分别实行比例统筹。上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文件执行。因特殊原因需提高单位经费返回比例的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具体统筹标准如下:
(一)公共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
1.专项收入。专项收入剔除执收成本后全额用于专项支出,专款专用;广告收入剔除执收成本后按40%统筹,超计划部分剔除执收成本后按20%统筹。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专项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剔除执收成本后全额用于专项支出,专款专用;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剔除执收成本后按40%统筹,下达收入计划的超计划部分按20%统筹。
3.罚没收入。罚没收入按40%核拨办案费,下达指导性计划的超计划部分按60%核拨办案费。
4.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专项管理的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剔除执收成本后全额用于专项支出,专款专用;采、探矿权价款剔除执收成本后按75%统筹;利息收入按20%统筹;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剔除执收成本后全额统筹;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剔除执收成本后按20%统筹;其他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剔除执收成本后按40%统筹,下达收入计划的超计划部分按20%统筹。大宗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统筹比例单例。
5.捐赠收入。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等公益性捐赠收入全额返回用于公益事业支出。
6.其他收入。其他收入剔除执收成本后全额统筹。
(二)政府性基金。政府性基金按基金管理政策核拨征管业务经费后全额用于专项支出。
(三)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按类别参照公共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执行。教育收费全额返回用于教育事业支出(不含县教育局机关收费)。各项临时性收费按10%统筹。
(四)全额拨款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入剔除执收成本后按30%统筹,下达收入计划的超计划部分按20%统筹;差额拨款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入,剔除执收成本后适当统筹。
五、强化执收考核
执收考核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执收责任制规定》《新邵县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考核办法》等规定执行。对未完成收入征收计划的执收单位,县财政相应核减该单位经费;对执收单位未编报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的,其非税收入资金不予拨付。
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