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发〔2017〕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邵县乡镇财政体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邵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7日
新邵县乡镇财政体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县委、县政府“稳基层、强保障、促发展”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县、乡两级财政分配关系,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充分调动乡镇生财、聚财、理财积极性,确保乡镇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促进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制定的指导思想:有利于调动乡镇培植财源积极性,有利于促进乡镇税收征管,有利于理顺县乡财政分配关系,有利于增强乡镇财政实力,降低乡镇财政风险,确保乡镇财政健康运行。
第二章 乡镇财政体制
第三条 乡镇财政体制基本原则:强化保障机制,协税护税奖励,完善转移支付,增强乡镇活力。
第四条 收入范围
(一)税收收入。包括乡镇辖区内的国、地税收入及乡镇“飞地经济”税收收入。
(二)非税收入。非税收入范围确定县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支出范围。包括乡镇行政(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武装)经费和各事业站所经费,以及其它应由乡镇财政负担的支出。
第六条 基本支出核定。人员基本支出按县定政策保障,基本公用支出实行定额保障,专项中心工作经费实行专项保障。
(一)工资福利支出
1.基本工资、公务员津贴补贴、事业人员绩效工资、乡镇工作补贴、公务交通补贴和年底增发一个月的工资奖励按县定标准安排。
2.差额人员的工资及绩效工资按县相关政策安排。全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位负担部分)由县财政全额保障。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
1.基本公用经费。
(1)在职全额人员按15000元/人·年的标准安排公用经费。
(2)离休人员、全额退休人员分别按2000元/人·年、1000元/人·年的标准安排公用经费。
2.专项中心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乡镇及村级组织开展城乡居民医保、新农保筹资、综治调解、信访稳定、乡村环境整治以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乡镇纪委、基层党建、团委、妇联等工作经费。根据上级要求和县委县政府相关政策安排使用。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1.离退休费由县财政拨付至县机关事业保险站统一发放。
2.抚恤金按政策年底据实结算。
3.生活补助(遗属补助)按上年基数安排,年底据实结算。
4.住房公积金按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和增发一个月的工资奖励之和的12%计算安排(全额人员)。
(四)村级运转经费支出按县委组织部和县财政局综改办核定的数据据实保障。
(五)军属优抚、抚恤、城乡低保和农村社会救济等项目由县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另行核定。
第七条 协税护税奖励。为确保各乡镇税收收入足额入库和全县财政收入稳步增长,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乡镇进行协税护税奖励。2017年安排300万元,今后每年度根据县财力情况逐年递增。
(一)协税护税收入核定。是指当年县人民政府分配到各乡镇的国税和地税任务数,凡当年完成了县人民政府分配的国、地税税收任务的乡镇可享受协税护税奖励。
(二)协税护税奖励安排。年末由县财政局根据分档的税收规模完成情况进行定额奖励,在此基础上再根据税收增长幅度(比较年初预算标准)和协税护税工作情况(以税收保障办考核结果为准)另行奖励。定额奖励标准如下:
1.对协税护税总任务在500万元以下的乡镇,凡国税和地税协税护税任务均完成的奖励10万元。
2.对协税护税总任务在500-1000万元的乡镇,凡国税和地税协税护税任务均完成的奖励12万元。
3.对协税护税总任务在1000-3000万元的乡镇,凡国税和地税协税护税任务均完成的奖励15万元;
4.对协税护税总任务在3000-6000万元的乡镇,凡国税和地税协税护税任务均完成的奖励25万元。
5.对协税护税总任务在6000万元以上(含6000万元)的乡镇,凡国税和地税协税护税任务均完成的奖励30万元。
以上数据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八条 转移支付
为保障乡镇正常运转需要,缩小乡镇之间财力差异,在正常支出基数和协税护税奖励之外,县财政另安排乡镇转移支付资金,并逐步完善县对乡镇的转移支付制度。
(一)资金规模:2017年安排1800万元,今后每年度根据县财力情况在年初预算或预算调整时安排,确保每年有所增长。
(二)分配办法: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考虑的因素主要有乡镇辖区内总人口、财政供养人口、土地面积、行政村(居委会)个数、财力水平等,同时适当考虑边远乡镇、财税贡献率、绩效管理水平等综合因素。各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总人口15%,财政供养人口30%,土地面积10%,行政村(居委会)个数10%,财力水平15%,综合因素(边远乡镇、财税贡献率、绩效管理水平等)20%,遇重大政策变化时以上权重适当调整。年末由县财政局根据当年的资金规模采用因素法进行计算分配,报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三)使用管理:由各乡镇根据本地实际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章 乡镇财政管理
第九条 乡镇财政管理基本原则:按照上级相关要求,乡镇财政管理实行“乡财县管乡用”的办法,并按规定实施乡、村财政财务精细化管理。
第十条 收支管理
(一)乡镇各项收入必须全部按规定上解,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税收收入由县税务部门统一解缴国库,按级次划解中央和省级收入;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二)乡镇税收收入由县税务部门按月报县财政局,年终由县税务部门和乡镇对税收收入进行确认签证,签证作为年终协税护税收入依据。税务部门的税收报表应实事求是,不得随意调整乡镇间收入完成数额和税种。
(三)乡镇支出平时由县财政进行资金调度,年终按现行体制统一结算。
第十一条 预决算管理
(一)各乡镇根据《预算法》《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府性规章要求,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收入打足、支出打紧;支出分轻重缓急安排,优先保障‘三保’经费”的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乡镇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乡镇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经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并报县财政局审查备案。预算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年度收支出现重大变化的,应编制调整预算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坚决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二)各乡镇应在年末按规定编制乡镇财政收支决算,决算的编制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不能出现赤字,决算须按规定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三)各乡镇要按照《预算法》及省财政厅、县财政局关于预决算公开的要求(以当年下发的文件为准)对预决算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各乡镇要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绩〔2013〕29号)及县相关文件要求,在编制乡镇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时同步编制财政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和整体支出预算绩效目标,并与乡镇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同时、同网站进行公开。
第十三条 对乡镇协税护税工作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辖区内财政性资金投入和自筹资金的工程项目,要履行税收代扣代缴义务。县人民政府对乡镇协税护税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纳入对乡镇工作的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年终根据协税护税收入任务完成情况和协税护税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并以此作为协税护税奖励分配依据。具体考核评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严肃财经纪律。各乡镇财政收支依法接受县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和本级人大、政协、纪检机关监督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乡镇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县审计部门及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确定的乡镇财政体制一定5年,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2年8月15日印发的《新邵县乡镇财政体制管理办法》(新政发〔2012〕1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