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17〕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
新邵县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创新监督管理念,实践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22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来访、网络、电话等方式,向我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相关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奖励。
第三条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机构,按照“谁处罚、谁奖励”的原则,实施奖励告知、奖励确定和奖金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经费由县政府结合上年度奖励实际情况负责安排适当数额举报奖励专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编制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县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年度向县财政部门报告奖励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举报;
(三)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敲诈等不正当方式使生产经营者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四)以匿名方式举报最终无法确定举报人的;
(五)属于申诉(复议、诉讼等)案件的举报;
(六)因消费维权已进入诉讼程序的投诉;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在举报时提供六位数的身份验证密码和有效联系方式,以便监管部门在举报案件依法处理完毕后对举报人予以确认身份和实施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证据或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可酌情予以奖励。以不同证据或线索举报的,依据贡献大小在一个案件奖励额度内分别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在各级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管部门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第八条 县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举报奖励标准:
(一)对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行政违法案件,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给予举报人员500元的奖励;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含本数)不足5万元(不含本数)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对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含本数)不足10万元(不含本数)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对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含本数)不足15万元(不含本数)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4000元;对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按货值金额的3%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对其他行政违法案件,按照罚没款总额的3%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最低不少于3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十条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向县公安机关移送的举报案件被提起公诉的,按第九条规定额度的双倍予以奖励,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一条 对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督办的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举报,按第九条规定额外增加奖励5000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督办的,按第九条规定额外增加奖励1万元;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二条 奖励告知: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部门(以下简称“投诉举报部门”)负责奖励告知,告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正式申请举报奖励和奖励领取程序。奖励告知一般以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举报违法行为奖励告知书》进行,特殊情况也可以用电话、邮件的方式进行。告知过程要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奖励确定:投诉举报部门收到奖励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拟定奖励等级和标准,并制作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举报违法行为奖励确定书》送相关部门会签。涉案罚没款到位金额和奖金总额由案件查处部门确定,并经其分管负责人及分管财务负责人会签,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十四条 奖金发放:投诉举报部门根据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举报违法行为奖励确定书》向举报人发出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举报违法行为奖励通知书》,同时向本单位财务部门(以下简称“财务部门”)发出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举报违法行为奖励请款书》。财务部门依据举报人提供的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举报违法行为奖励通知书》,核对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举报违法行为奖励请款书》,核验奖金领取人的真实合法身份后发放奖金。财务部门和投诉举报部门做好奖金发放记录。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现场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奖金额超过1万元(含)的要现场领取。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六条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要求银行转账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投诉举报部门审查后通知财务部门将奖金汇至举报人指定账户。
第十七条 投诉举报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人信息、举报记录、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奖励申请、奖励确定书、奖励通知书、奖励请款书、奖励领取记录等,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十八条 接受投诉举报受理、参与举报奖励工作和案件查处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
(一)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二)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做好保密工作,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九条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奖励事项敷衍塞责,对举报人申领奖励刁难设阻的;
(三)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身份资料、举报内容、受奖情况等有关信息的;
第二十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必须退还全部奖金。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举报奖励工作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县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