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邵县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来源:新邵县
  • 作者:新邵县
  • 更新时间: 2018-03-05 09:27
来源:新邵县 更新时间: 2018-03-05 09:27

新政办发〔2018〕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8日

新邵县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职责
  2.4  现场指挥部
       3. 监测监控和预防预警
  3.1  环境风险评估制度
  3.2  饮用水水源的预防
  3.3  预警

3.4 应急响应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行动
  4.2  信息报告与发布
  4.3  应急监测
  4.4  安全防护
  4.5  应急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评估总结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装备保障 
  6.3  队伍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经费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提高应对我县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地防范处置对饮用水水源构成威胁或造成污染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减轻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邵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新邵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邵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防范和应对处置新邵县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突然发生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水污染、严重影响居民饮水安全的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事件。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环境生态破坏为原则,对各类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事件及时发现、预警、处置,提高我县防范环境事件的能力。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行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属地为主、分级负责、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应急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环境事件的预警、应急、救助、处置等工作。
  (3)分类管理,科学处置。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等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实施应急处置,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4)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应急资源,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等能力建设,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报、组织指挥、快速反应的保障机制,注重发挥现有专业及社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5  污染事件预警与分级

按照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新邵县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预警分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新邵县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枫树坑水源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协管副主任、县环保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县住建局局长、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县人武部、县安监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县住建局、县监察委员会、县商务局、县畜牧水产局、县农业局、县卫计局、县水利局、县人社局、县林业局、县委外宣办(县政府新闻办)、县财政局、县气象局、县消防大队、县交警大队、潭府乡政府、各相关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县枫树坑水源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县环保局,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枫树坑水源环境应急指挥部
  贯彻国家、省、市有关饮用水水源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指挥、协调、指导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决定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机制,按规定统一发布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
  2.2.2  县枫树坑水源环境应急指挥办公室
  负责县枫树坑水源环境应急指挥部日常作,组织协调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制定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和完善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组织修订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宣教工作,开展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处置和现场监测的人员培训,组织预案演练活动。
  2.2.3  县枫树坑水源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环保局  负责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事件的现场指挥和协调,负责协调专家组的工作;建立健全反应快速、保障协调的应急机制;参与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提供现场污染物分析监测的应急处置技术支持。
  县人武部  协调驻县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援、抢险。

县公安局  组织协调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爆炸、剧毒危险化学品、恐怖事件等引发的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环境事件中相关责任人的控制、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和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的调查取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
  县消防大队  负责对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现场的火灾扑救与泄漏控制和可能导致火灾或泄漏的隐患处置,参加抢险救援。
  县交警大队  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实施交通道路管制。
  县安监局  负责监督检查与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安全隐患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依法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参与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县发改局  负责将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全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参与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和物价的稳定。

县经信局  负责监督检查与环境安全隐患有关的工业企业、通信、电力运营部门,督促有关企业落实各项预防措施,组织指挥协调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中的通信、电力等保障工作。
  县民政局  负责储备、管理和调配救济物资,负责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
  县委外宣办(县政府新闻办)  负责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县住建局  负责协调县城市供水应急处置,指导供水部门做好涉及饮用水水源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工作,确保县城供水正常运行。
  县卫计局  负责组织对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以及伤残、中毒人员的医学诊断,组织协调处置相关疾病防控工作。
  县农业局  负责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作物及土壤污染测定及处置工作。
  县水利局  参与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对水质、水量等水资源信息的检测进行监督;负责实施或协调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取用应急水量的调度;参与饮用水资源的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组织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辖道路等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所辖道路抢修及保畅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协助收集、消除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所辖道路污染物;参与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公路局  协助组织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县道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所辖道路抢修及保畅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协助收集、消除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辖道路污染物;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林业局  负责对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珍稀濒危物种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物种保护和污染地区的植被、森林修复工作。
  县气象局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开展气象监测预警活动,并提供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天气趋势预报和相关的气象数据。
  县财政局  负责安排县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负责解决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县畜牧水产局  负责处置因养殖业引发的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参与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养殖业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商务局  协调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商贸活动场所应急现场处置工作,负责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事故现场及周边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县监察委员会  参与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县人社局  组织工伤保险机构及时足额支付参保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各相关保险公司  及时定损理赔。
  潭府乡政府  负责疏散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人员,关停设施,启动潭府乡关于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2.3  专家组职责
  县枫树坑水源环境应急指挥部成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县环保局牵头负责组建,由各方面环境保护的专家组成,参与、指导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对突发环境事件直接或潜在影响进行评价,为县枫树坑水源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2.4  现场指挥部
  县枫树坑水源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设立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负责应急事件信息的处理、核实和汇总;承办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指令下达、记录和督办。
  (2)应急救援组:执行现场指挥部指令,负责对事件现场进行应急处置救援或增援。
  (3)评估咨询组:负责对应急事件危害程度进行分析、判断、预测,评估应急处置的效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应急监测组:负责对事件现场的环境监测提供技术支持;按指挥部指令赴现场进行监测;向现场指挥部提交监测数据与监测报告。
  (5)新闻发布组:负责对应急事件的宣传、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接待。
  (6)后勤保障组:负责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救援物品、器材,以及通信、交通、电力、供水等正常运行。
  县枫树坑水源环境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事件的性质和程度,按照快速反应,及时处置原则,可视情况调整应急工作组。
       3.监测监控和预防预警
  3.1  环境风险评估制度 
  县枫树坑水源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评估,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对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监测监控。 
  3.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预防
  (1)县环保局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在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2)县住建、水利、卫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监测。 
  (3)县住建、水利等部门要制定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落实预防措施和保障措施。 
  3.3  预警 
  3.3.1  污染事件预警与分级 
       按照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新邵县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预警分级颜色依次对应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3.3.2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因饮用水水源污染造成3人以下死亡,造成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村镇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3.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因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造成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主要乡镇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3.4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因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突发事件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污染事故;造成因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面积污染使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主要城镇取水中断,让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污染事故。

3.3.5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贮运中发生泄漏或补给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严重污染,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100人以上的污染事故;造成因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突发事件使新邵县城取水中断,严重影响新邵县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污染事故。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1.1  Ⅳ级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枫树坑水源环境应急指挥部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立即建立与潭府乡环境应急指挥部和相关救援队伍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市环保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组织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派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建议;督促潭府乡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2  Ⅰ、Ⅱ、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县枫树坑水源环境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并报请市、县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在市、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县枫树坑水源环境应急指挥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2 信息报告与发布
  4.2.1  报告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枫树坑水库管理所应立即向负有监管责任的县环保部门和潭府乡人民政府报告。负有监管责任的县环保部门和潭府乡人民政府接报告后立即组织核查,并在事发后30分钟内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规定向上一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枫树坑水库管理所可以直接报告县政府。
  4.2.2  报告内容及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置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2)续报内容: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至少要按日进行续报。

(3)处置结果报告内容: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2.3  特殊情况信息处理
  (1)突发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和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按《新邵县涉外涉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办理。
  (2)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由县人民政府提请市、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需要得到援助的国际机构、事项内容、时机等,按照信息发布有关规定由指定机构向国际社会发出求助信息。
  4.2.4  信息通报
  县政府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及隐患,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县环保部门通报。
  4.2.5  信息发布
  按照事件级别,Ⅰ级、Ⅱ级、Ⅲ级、Ⅳ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分别由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指挥部统一发布。发布信息要会同县委外宣办(县政府新闻办)按照《新邵县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做到及时、准确、客观,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3  应急监测
  4.3.1  根据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布设相应数量的气象等监测点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初期,根据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进行监测,并随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4.3.2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3.3  指挥协调机制
  县枫树坑水源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和潭府乡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各应急指挥机构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处置行动。建立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安监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应急救援部门、民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卫计部门、水利部门等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再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专家组迅速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污染程度和事件等级等作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意见。
  枫树坑水库管理所及时、主动向应急指挥机构提供应急救援基础资料,县环保、气象、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及时提供事发前后的有关数据资料,供应急处置参考。
  4.4  安全防护
  4.4.1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特点,配备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处置现场的有关规定。
  4.4.2  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发时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和环境事件特点等,告知群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定群众疏散、转移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转移。
  4.5  应急响应终止
  4.5.1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⑴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⑵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内;
  ⑶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清除,无继发可能;
  ⑷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⑸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5.2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应急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执行。
  ⑴现场应急指挥部、专家组确认结束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报请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

⑵现场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响应终止命令。
  ⑶应急响应终止后,县枫树坑水源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县人民政府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潭府乡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组织并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害范围及程度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恢复的建议。
  5.2  评估总结
  5.2.1  县枫树坑水源环境应急指挥部对每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予以总结,并作出科学评估,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
  5.2.2  县环保局对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进行考评。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县通信营运部门负责通信与信息线路维护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6.2  装备保障
  枫树坑水库管理所、潭府乡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现有应急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污染源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
  6.3  队伍保障
  县直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对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应急分队的业务培训。潭府乡人民政府应加强基层环境应急队伍的能力建设,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队伍。
  6.4  技术保障
  枫树坑水库水库管理所、潭府乡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6.5  经费保障
  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由县财政按照《新邵县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给予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  县环保局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教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1.2  县环保局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支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队伍。
  7.1.3  县环保局应定期组织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应急演练活动,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县人民政府对在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枫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正常水位下(423m等高线),取水口半径300米范围内区域。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

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边界以外的全部水库水域。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汇水区域及老龙潭至枫树坑水库渠道周边第一重山脊线以内的陆域。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环保局根据本预案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定和完善。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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