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18〕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湘政办函〔2017〕69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函〔2017〕144号)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开展第二次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由新邵县第二次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第二次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各成员单位要确定负责普查的分管领导和股室并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落实相关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污染源普查是一项技术性、业务性较强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且时间紧迫。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普查工作。
三、落实经费保障。按照分级保障原则,县财政将县级普查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和落实,分年度予以安排和落实,切实保障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普查工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确保规范、安全、有效使用资金。
四、保证普查质量。本次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按国务院批准的普查方案确定。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前期准备阶段(2017年第三季度至2017年底):重点做好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宣传培训等工作;全面普查阶段(2018全年):组织开展普查,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年底完成普查工作;总结发布阶段(2019全年):重点做好普查工作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等工作。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附件:1.新邵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2.部门与乡镇职责分工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8日
附件1
新邵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湘政办函〔2017〕69号)和《湖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县、区域、流域、行业污染源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新邵县范围内有污染源的单位、个体经营户和市政入河(江、湖)排污口。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对产业园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简称生活源锅炉),县城、乡镇的市政入河(江、湖)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的产生和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处理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地址、规模(设计、实际)、工艺等;
(2)原辅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产品生产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产生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以及综合利用情况,包括各类污染物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量等。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各类污染物包括: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和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种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钒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
(1)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种类及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
(2)城乡居民能源结构及其使用和消耗情况;
(3)县城、城镇的市政入河(江、湖)排污口情况,包括排放位置、排水量和排放浓度(雨季、旱季);
(4)城镇和农村居民用水排水、生活垃圾产生和排放情况。
(5)各类污染物包括: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和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包括设计处理能力和实际处理能力)、污水或废弃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五日生化需氧量、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的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产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省指导,市州、县市区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污染源普查坚持部门数据共享优先、抽样调查方法使用优先原则,优化普查方法,提升普查效率。根据国务院普查办下达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结合国民经济统计、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信用登记、用水用电、行业普查和其他相关信息,核实、修正、补录和完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采样监测、物料衡算和产排污系数等方法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并提供监测时段工况等相关数据。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逐一登记调查。
(二)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江、湖)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江、湖)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江、湖)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根据常住人口基数和生活垃圾产生量的关系,全面调查生活垃圾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弃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
新邵县第二次全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污普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决定污染源普查重大事项。县污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县污普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相应组室和专职人员负责协调配合普查工作。
各乡镇要成立污染源普查办公室,负责配合普查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同时充分发挥村(居)委员会的积极作用。
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要配备专人负责污染源普查工作,配合做好本单位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同时,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和工作机制
普查工作在县污普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
县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其他有关成员单位参与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制订和审查,按照部门职责配合开展普查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将污染源普查工作纳入2018、2019年度目标考核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普查工作实施“日汇总、周分析、月评估、季调度和年考核”工作机制,按市生环委的要求,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和有关成员单位联席会,分析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下一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县普查机构定期编发工作简报,及时向市普查办报送数据和工作进展情况,对重大工作进展和问题进行不定期通报。
(四)普查培训
县级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查工作人员(除农业外)的培训,县农业普查机构相关人员参加县本级的培训,并做好对下属普查机构录入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
(五)宣传动员
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互联网以及群众性活动等多种形式宣传普查的目的和意义。要根据不同的阶段进行重点宣传,增强宣传效果。通过宣传、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并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使普查对象和社会公众明确普查的目的、意义、权力和义务,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五、时间安排
全县污染源普查包括建立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全面普查实施、建立污染源数据库、数据核查和总结发布等步骤,分三个阶段实施(具体时间节点以国家普查进度为准)。
(一)准备阶段(2017年6月—2018年2月)
1、成立机构。县政府明确县污普领导小组负责污染源普查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其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县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2、落实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各级普查机构做好普查经费预算,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3、前期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
4、前期培训。组织参加省、市污染源普查培训班,编写县级污染源普查培训教材,对录入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农业污普授课师资进行培训。
5、清查建库。根据国务院、省、市普查办下发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信息,组织县普查机构和有关单位清查核实其准确性、全面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修正、补录和完善,在此基础上,建立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上报省市普查办审定后,印发到县普查机构和各有关单位。
(二)全面普查阶段(2018年3月—2018年12月)
1、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组织开展全县各排污单位填报工作,进行数据录入工作,2018年7月底前,各乡镇完成入户调查、核算、校对和初核。
2、数据质量控制。要强化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建立质量控制分级负责责任制。录入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应全程记录数据填报、入户调查、核算、校对、初核和审核过程,同步录入数据档案库。县普查办负责普查数据初步审核,对本县普查数据进行定期汇总分析,对普查数据质量负责,严格控制漏查率、重复率、差错率和返查率。
3、中期培训。根据省、市培训工作计划,组织本县录入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中期培训。
4、上报数据库。合并、汇总本县上报的数据库,结合抽查和审核结果,完善县级数据库质量,报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发布阶段(2019年1月—2019年7月)
1、全县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建设。建立全县污染源普查数据库,配合省、市普查办开发建设污染源信息系统及相关技术应用软件。
2、总结报告编写及成果开发培训。参加省、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编写和专项专题普查成果汇编培训班。
3、成果汇编。组织编写本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汇编整理可动态更新的污染源清单和污染源数据空间地理信息图谱。整理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和污染源普查数据库档案。
4、考核验收。迎接上级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开展自下而上的迎接验收。
5、总结表彰。县政府组织对全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评选和表彰,向省、市普查办推荐全省、全市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6、公布普查结果。汇总、分析普查数据,形成总体报告,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
六、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按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经费主要用于:本级普查实施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普查名单清查确认、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设备(包括手持移动终端等),普查资料的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县普查机构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
七、相关要求
(一)保证质量。普查员按照自查、互查等方式进行对普查数据进行全面复查,检查调查单位是否有重复和遗漏,填写是否完整、数据质量是否可靠、计量单位是否准确、逻辑关系是否合理等,发现差错,及时改正。复查工作完成后,对普查登记阶段的工作质量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返工重新进行登记,直至达到规定的要求。
(二)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对在普查工作中严重违反本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的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应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依法依规处理;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数据管理。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普查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技术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对外提供、发布普查数据需严格执行统计信息新闻发布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提供的内容、时间和范围,并事先报备上级普查机构审核。
普查数据不得作为对单位或政府部门政绩考核的依据,不与其总量减排计划挂钩,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附件2
县直部门与乡镇职责分工
县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县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普查工作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
县发改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经信局: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县国土资源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住建局: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厂(场)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和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县水利局: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
县农业局、县畜牧水产局: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农业机械和渔船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
县地税局、县国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提供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县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县委外宣办(县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及有关宣传活动。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工作,负责辖区内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