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发〔2018〕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省、市关于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相关指示精神,在对县政府各部门中介服务事项清理的基础上,县审改办(县编办)编制了《新邵县中介服务事项目录》(见附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开清单内容。新邵县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同时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发布,各相关部门应在本通知印发15日内,在相应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服务窗口)公开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二、严格清单执行。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有法律法规依据但有明确内涵、外延限定的,要严格按照限定范围实施,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内涵。审批部门依照规定需委托相关机构提供的技术性服务,应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三、实行动态管理。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根据项目变化和政府定价目录调整实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包括中介服务事项的取消、增加、要素变更等情形,中介服务事项调整由部门向县审改办提出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后公布实施。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整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四、严格执行监管措施。审批部门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规范中介服务行为;进一步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工作流程,缩短服务事项的完成时限,规范收费形式和明确收费标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方便群众办事;要依法加强对本部门管理范围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中介机构管理长效机制。
附件:新邵介服务事项目录县中
新邵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