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业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写税务登记表; 2、办税服务厅的税务人员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及其提供的各种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签字后报县局征管科; 3、县局征管科审批后,将相关资料退还给办税服务厅; 4、办税服务厅人员将税务登记证件打印后交征收管理部门; 5、征收管理部门的管户人员负责将税务登记证件送交纳税人。
(二)变更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写变更登记表; 2、办税服务厅的税务人员对纳税人填报的变更登记表及其提供的各种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签字后报县局征管科; 3、县局征管科审批后,将相关资料退还给办税服务厅; 4、办税服务厅人员将税务登记证件打印后交征收管理部门; 5、征收管理部门的管户人员负责将税务登记证件送交纳税人。
(三)停(歇)、复业登记
1、纳税人在经营期限内需要停(歇)业的,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申请停(歇)业登记表; 2、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责成纳税人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并收回发票购领簿、税务登记证件及发票; 3、纳税人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复业登记,并领用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购领簿及领购发票。
(四)注销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在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停业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注销税务登记表; 2、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缴销发票及其他税务资料。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临时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报验登记; 2、办税服务厅人员审核后进行报验登记,并将相关资料移交征管部门按规定执行; 3、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时,应当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