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流程主要包括:税务登记流程(具体分为开业登记流程,变更登记流程,注销登记流程,停歇业、复业登记流程,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流程);纳税申报流程;税款征收流程;延期申报流程;延期缴纳税款流程;发票购领流程;代开统一发票流程等。
一、税务登记流程
(一)开业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写税务登记表; 2、办税服务厅的税务人员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及其提供的各种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签字后报县局征管科; 3、县局征管科审批后,将相关资料退还给办税服务厅; 4、办税服务厅人员将税务登记证件打印后交征收管理部门; 5、征收管理部门的管户人员负责将税务登记证件送交纳税人。
(二)变更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写变更登记表; 2、办税服务厅的税务人员对纳税人填报的变更登记表及其提供的各种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签字后报县局征管科; 3、县局征管科审批后,将相关资料退还给办税服务厅; 4、办税服务厅人员将税务登记证件打印后交征收管理部门; 5、征收管理部门的管户人员负责将税务登记证件送交纳税人。
(三)停(歇)、复业登记 1、纳税人在经营期限内需要停(歇)业的,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申请停(歇)业登记表; 2、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责成纳税人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并收回发票购领簿、税务登记证件及发票; 3、纳税人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复业登记,并领用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购领簿及领购发票。
(四)注销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在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停业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注销税务登记表; 2、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缴销发票及其他税务资料。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临时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报验登记; 2、办税服务厅人员审核后进行报验登记,并将相关资料移交征管部门按规定执行; 3、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时,应当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二、纳税申报流程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在申报期内将申报资料交办税服务厅;
(二)经税务人员审核符合要求予以签字受理;
(三)纳税申报需报送的主要资料: 1、会计报表月报(金融业为季报); 2、地方各税申报表月报(金融业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为季报); 3、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月报; 4、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季报; 5、发票领用存申报表月报。
三、税款征收流程 1、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开具完税证明; 2、对办理转帐业务的纳税人,由办税服务厅人员开具税收专用缴款书并加盖纳税人财务印鉴或由纳税人开具转帐支票,凭银行划缴回单开具完税凭证; 3、对缴纳现金的纳税人,由办税服务厅人员开具完税凭证并收缴税款。
四、延期申报流程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确有困难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延期申报报告及相关资料; 2、领取延期申报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按规定填报延期申报申请书,同时按规定预缴税款; 3、办税服务厅人员审核后,将相关资料移交征管部门; 4、征管部门根据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层层上报审批,并将有关批复送达纳税人。
五、延期缴纳税款流程 1、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办税服务厅报送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的对帐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资料; 2、领取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按规定填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书; 3、办税服务厅人员审核后,将相关资料移交征管部门; 4、征管部门根据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层层上报审批,并将有关批复送达纳税人。
六、发票购领流程
(一)首次购票 1、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有效身份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购票申请,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对资料完整、手续齐全的,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理受理手续;对手续不齐全的,要求纳税人一次性补正,再办理受理手续; 3、办税服务厅签署受理意见后,上报县局征管科审批; 4、县局征管科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核,下达《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相关资料转交办税服务厅; 5、纳税人凭县局下发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向办税服务厅提交购领发票申请表; 6、办税服务厅将购领发票申请表报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办理有关购票手续; 7、准许购买发票的纳税人办理刻制“发票专用章”手续; 8、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身份证及审批表到办税服务厅购买发票购领簿,办理购票事宜; 9、购领发票须带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购票人身份证; (3)购领发票申请表; (4)发票专用章。
(二)再次购票 1、领用填开式发票的纳税人,应携带已填开发票(整本)、发票专用章、发票购领簿到主管税务机关结清税款; 2、主管税务人员逐份检查发票,核实开票金额,填写税款结算书并开具完税凭证; 3、纳税人填写发票请领单,主管税务人员审批发票种类及数量,签字后交主管负责人审批; 4、纳税人携带所有手续到办税服务厅交旧领新; 5、领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管理员应根据审批后的发票请领单发放,并按票 面金额征收税款,开具完税凭证; 6、须带资料: (1)填开发票存根; (2)发票购领簿; (3)发票专用章; (4)已缴税款完税凭证; (5)发票请领单。 7、发票管理员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发票购领簿和发票工本费,并开具工本费发票。
七、代开统一发票流程 (一)纳税人凭有关证明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代开统一发票; (二)办税服务开票人员受理后开具代开统一发票及完税凭证并收缴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