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窗口:地方税务局
税务登记 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都必须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1、开业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单位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开业的执业证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房地产证明和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关联企业的名单、相互关系及地址;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个体工商户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工商营业执照;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房地产证明和房屋土地租赁合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变更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证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变更登记: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营业执照副本;上级主管部门有效文件。 3、注销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因各种原因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在注销工商登记前持以下证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注销登记: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领取并填写注销登记审批表;缴清所有应纳税款;缴销发票;交回原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1、正常申报 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报送以下资料: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凭证;其他纳税资料。 2、申报期限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资源税为次月的1-10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为每年的3、6、9、12月的1-10日;车船使用税为每年的4月15日前;土地增值税自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日起7日内申报;个人所得税为次月的1-7日;企业所得税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在月末或季末15日内申报。 3、延期申报 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可以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经核准办理延期申报手续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款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4、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采取以下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直接申报;电子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其他申报。 特别提示: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零申报)手续;纳税享受减免税待遇的,在减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 办税服务厅受理辖区内所有纳税人缴纳地方税收开票征收事项。 1、正常缴税 纳税人实现和应代扣代缴的税款,均应在核定的申报期限内到办税服务厅缴纳税款。 2、缴税方式 在银行开设了结算帐户的纳税人,一般采用从银行直接划缴国库的方式,即开具税收缴款书从银行划缴。如果在银行没有开设结算帐户,纳税人可直接携现金到办税服务厅缴纳。 特别提示:使用地税发票的个体户,每次换领发票时缴税,当月换领发票所缴纳的税款不足月定税额的,在次月的1-10日内补足金额。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税款的,将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代开发票 1、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范围: (1)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A.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B.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C.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特别提示:开票金额较大的,应提供客户方证明。窗口开出的发票,一律不得退票退税。 2、申请代开统一发票时,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发票领购 凡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均可依法领购地税发票。 1、发票种类 税务机关一般对外发售的发票是:饮食发票、住宿发票、服务发票、其他收入发票。对用票量大的或有专业用途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印制冠名发票。 2、首次购票 办理税务登记证是领购发票的必要条件。首次领票时纳税人需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办税服务厅受理后报县局征管科审批,纳税人凭《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向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发票领购申请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到办税服务厅领购发票。 (1)购票注意事项:A、纳税人从事发票领购手续的领票人应相对固定;B、领票人的身份应提供相应的证明,如介绍信和身份证;C、凡是使用发票的纳税人均应刻制“发票专用章”,并在每次领票时随同发票购领簿一同带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领票事项;D、凡领用发票的纳税人每月应报送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3、发票的缴旧领新 发票使用完后,纳税人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缴旧领新手续。 (1)、实行双定征收或以票管税的纳税人,在缴销发票前,应先缴纳发票实现的税款,再持完税凭证到“发票发售”窗口缴销旧票,领购新票。 (2)、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直接到“发票发售”窗口缴旧领新。 4、变更事项 (1)、纳税人需变更发票种类和数量时,应重新填写《发票领购申请表》并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2)、纳税人需变更领票员的,可向办税服务厅提供变更说明,表明新的领票员身份。 5、印制冠名发票 符合印制冠名发票的纳税人,需要印制冠名发票的,到办税服务中心领取《印制冠名发票申请表》并提供发票式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送交办税服务中心转交市局征管科审批。纳税人的印票申请被受理后,需先交清印制该发票的印制费用后,方可印票。纳税人印制的冠名发票存放在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凭领购簿逐月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新邵县地方税务局下设办税服务厅,主要职责是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开票征收、发票发放、税务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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