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污染物总量控制,规范排污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事程序。
一、办事依据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二)具体依据 1、《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3月2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 2、《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8月1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 3、《湖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湘环发[2003]124号文) 4、《关于核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通知》(邵市环字[2004]11号文)
二、县管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 凡在县辖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纳入排污申报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凡需由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证的,由排污者提出申请,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再报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排污许可证。
三、办理排污许可证程序 (一)一般程序 1、排污单位向县环境保护局监理站申请发放排污许可证,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书》 2、提供下列法定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书》 (2)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3)出具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及复印件 (4)出具本年度或上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报告 3、经办人员向申请者开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1)对符合办证条件且材料齐全合法者开具新邵县环境保护局《排污许可证(承诺件)受理通知书》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者开具新邵县环境保护局《排污许可证(补办件)受理通知书》 (3)对不符合办证条件者开具《新邵县环境保护局不予受理办证通知书》 4、由经办人员审核排污单位提供的材料,核定其污染物排放情况并下达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5、经办人员依据审核结果签署核发意见(发长期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6、县环境保护局主管领导审核 7、由经办人员办理证件 8、申请者持《通知书》领证或补交材料
(二)受理办证法定期限 县环境保护局在收到申请者《排污许可证申请书》后,对承诺件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补办件以申请者补齐材料之后开始计算时间。
(三)新建单位办证程序 对有新建项目的单位,除按一般程序办理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单位新建项目审批文件及复印件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单位新建项目竣工投产验收批文及复印件
(四)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规定 1、对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不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及允许排污总量的排污者,核发排污许可证,其有效期为三年。 2、对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及允许排污总量的排污者,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其有效期为一年。
四、不予办理排污许可证的几种情况 1、新、改、扩的排污单位,其项目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竣工投产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者。 2、原有的排污单位未办理排污申报登记者 3、属国家明文禁止的项目或陶汰工艺产品污染严重的生产单位 4、没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行政许可证件者
五、排污许可证监督管理与年审 1、排污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排污者必须在每年4月15日前到县环境保护局递交年审报告 2、对年审不合格者,注销期许可证,改发临时许可证,责令限期治理;对在规定时间不参加年审者,吊销其许可证 3、《排污许可证》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和环境质量,核发并颁给排污者,是允许排污者合法排放污染物的唯一许可证明。它是排污单位在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时环境保护方面的合法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