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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



   办理窗口:环保局

   申报材料
   1、排污申报登记表(2份);
   2、污染源监测报告单(复印件);
   3、单位用水单(复印件);
   4、有关的原辅材料购进、产品销售等情况资料;
   5、申报登记表中需排污单位测算的数据计算说明;
   6、燃料检测单(复印件);
   7、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办理程序:1、窗口受理;   2、审核;   3、发回排污申报表。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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