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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办理窗口:环保局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表;
   2、排污申报登记表及其审核意见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或登记卡及其批复意见;
   3、近期环境监测报告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
   4、生产和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资料。

   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
   2、现场核查;
   3、核发正式(临时)排污许可证。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节》(国务院令第284号)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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