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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原则


   ㈠公民应当及时向定居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登记。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

   ㈡以家庭关系为主的公民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立为家庭户。单身居住独立生活的公民可以自立一户。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公民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宿舍的,立为集体户。

   ㈢公民离开原户口管辖到其他户口管辖区定居,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申报迁出、迁入登记,履行常住户口迁移手续。

   ㈣常住户口登记机关是公安派出所或其他由公安机关设置的户口登记机构。户口管理部门是各级公安机关设置的户口管理机构。

   ㈤常住户口登记事项包括: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住址、家庭成员关系等。

   ㈥常住户口管理事项包括:出生登记、死亡登记、迁出登记、迁入登记、变更与更正登记、户籍档案管理等。

   ㈦户口登记机关应当为本辖区内的房屋编制门牌,为每个公民建立《常住户口登记表》,为每户制发居民户口簿,并将常住户口信息录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

   ㈧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公民户口登记事项,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理;对申报材料齐全,但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补充哪些证明材料;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当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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