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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登记


   ㈠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婚生婴儿、非婚生婴儿,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婴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婴儿,均可以在父亲也可以在母亲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

   ㈡婴儿出生后30日以内,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婴儿父母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超过规定时间也应允许申报登记。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登记机关的,需提供对方户口登记机关未给婴儿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没有《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可凭接生证明、社区、村委会证明等,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㈢公民个人收养的尚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由收养人持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收养人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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