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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登记


   ㈠公民事实死亡的,应当在30日以内,由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区、村委会持医院或有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和相关证件办理死亡登记处。

   ㈡公民死亡后不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社区、村委会或单位出具证明,由户口登记机关予以死亡登记。

   ㈢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时,应当登记死者的死亡时间、死亡原因等情况,在居民户口簿、《常住户口登记表》等表册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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