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公民户口迁出户口登记机关,凭《准予迁入证明》或相关凭证材料办理迁出登记。县、市内户口登记机关之间迁移、实施计算机网上办理户口的,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可凭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网上准予通知办理迁出登记,不发给公民《户口迁移证》。
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户口迁出,不需要《准予迁入证明》。 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需要迁出户口的,凭录取通知书;肄业、转学的学生凭肄业、转学证明材料;毕业的学生凭毕业证等相关凭证材料办理迁出登记,发给《户口迁移证》,注销户口。
公民参军服兵役的,凭《入伍通知书》办理户口注销手续,不发给《户口迁移证》。
公民出国或赴台定居的,凭公民所获取的定居地定居证明;去港、澳定居的,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领取前往港、澳通行证通知书》注销户口,不发给《户口迁移证》。临时出国、出境一年以内的不注销户口。
公民失踪的,凭户主、家属的申请和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需要《准予迁入证明》的其他情形。
㈢户口登记机关对批准迁出、注销的公民,应当在其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等户籍档案中注明,并对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相关信息进行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