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公民户口从一个户口登记机关迁入另一个户口登记机关,凭《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或相关凭证材料办理迁入登记。县、市内户口登记机关之间迁移,实施计算机网上办理户口的,迁入地户户口登记机关对符合迁入条件,同意迁入的,可从网上通知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出登记。不发给《准予迁出证明》。
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户口迁入,不实行准迁证制度,需经县或县级以上户口管理部门批准的,批准后办理迁入登记。
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或录取花名册和《户口迁移证》,由录取院校统一到院校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入登记。肄业或转学的学生凭《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疑业或转学证明;毕业的学生,凭《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就业证等凭证材料,办理迁入登记。
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凭县级以上复员、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办理迁入登记。
原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的人员,凭释放证明或解除劳教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迁入登记。在居民户口簿上不注明“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等迁入原因。
归国华侨、港、澳、台等回湘定居的人员,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办理迁入登记。
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注销户口后返回的,凭人民法院撤销失踪宣告证明和本人或亲属申请恢复户口。
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需要《准予迁入证明》的其他情形。
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户口迁入,实行准迁证制度,经县或县级以上户口管理部门批准后,发给《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出,获取《户口迁移证明》,办理迁入登记。
夫妻投靠的,凭被投靠人书面申请、单位或社区、村委会证明、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办理迁入登记。
老人投靠子女的,凭被投靠人书面申请、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申报迁入登记。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凭父母书面申请、父母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申报迁入登记。已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的在校学生还须提供在读学校学籍证明。
投资兴业、购房、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等人员户口迁入,按各市州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凭《准予迁入证明》迁入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