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公民户口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变更;户口登记事项如有错漏,应当及时更正。
㈡公民的出生日期、出生地、公民身份号码不得变更。
㈢公民变更、更正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出生地,由县局户口管理部门审批。公民更正出生日期,由县局签署意见后市局户口管理部门审批。
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变更姓名,从严掌握,不应轻易给予变更,但对于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收养或解除收养改名、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引起子女姓名变更,以及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等需要变更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干部、职工更改姓名还须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未满18周岁的人将乳名改为学名,由父母或监护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提出书面申请。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接受刑事追诉、劳动教养的,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变更民族的,需市、州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出具《湖南省更改民族成份证明》,未满18周岁的,由父母或监护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提出书面申请;已满18周岁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㈣公民出生日期因错报需更正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正确原始凭证,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和县级户口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州户口管理部门批准。
公民的出生日期、出生地、身份证号不得变更,只能更正。更正户口登记主要项目,需提供的有效证明包括:《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簿》、《迁移证》、《居民身份证》等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等原始证明材料,或经社(管)区民警调查核实,出具调查报告并做出调查结论等材料,所有原始证明材料上均应由相关责任人(民警)签署“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居委会、村组、个人出具的证明材料和族谱等非公安机关、医疗机构的证明,只作参考,不得作为更正出生日期的依据,证明材料之间应形成证据链。
年满14周岁的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更正出生日期的,除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需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调查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被列为工作对象管理,正在被管理期内的,也不得变更姓名。
㈤公民因更正出生日期引起公民身份号码重新编制的,经出生日期更正程序和批准后予以重新编制。
㈥公民变更、更正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等登记事项时,须填写《湖南省公民主项信息变更、更正审核表》。登记事项变更、更正后,户口登记机关应向公民出具《湖南省公民主项信息变更、更正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