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户口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本乡本土未落常住户口的人员申报登记常住户口应当依据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核实后,予以补登、补录。
㈡3周岁以下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按“出生登记”规定办理,并做出生统计。
㈢3周岁以上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由本人或监护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湖南省补登、补录人口信息审核表》,经户口登记机关审实,在2006年8月31日前暂由县户口登记管理部门审批,以后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再收归市局审批登记常住户口。
㈣公民有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但在户口登记机关无户口登记记录,由户口登记机关查实、本人或监护人填写《湖南省补登、补录人口信息审核表》,经县级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批准后补登常住户口。
㈤公民常住户口登记主要事项漏登的,由本人、户主提出申请和提供相关证明,按相关程序批准后,进行补登。
㈥户口登记机关对证明材料真实、齐全,应当补登、补录的户口,一经受理,不得要求公民个人递送审批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