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条件: 1、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定的族称作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2、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3、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5、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6、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民族成份。
7、已满二十岁的公民,如果父母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成份,而本人民族成份与父母双方不同的,可以申请随父母一方更改民族成份。
办事程序: 1、凡符合条件需要更改民族成份的公民,当事人执户口簿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提交书面申请。常住户口有变动的,还要取得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户籍变动证明,证明应注明原户口所在单位、乡(镇)、村(居委会)名。
2、经办人员查阅全县少数民族人口档案,并核查属实后,发给《湖南省公民个别更改民族成份申请表》。如果需要进一步核实,经办人员将在3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答复。
3、申请人按《申请表》中的内容如实填写基本情况,然后取得表中相关部门签出的具体审查意见及其经办人员的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4、到县、市民族工作部门办理初审和终审手续时,除执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外,还须留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存档。
5、《湖南省公民个别更改民族成份申请表》由省民委限额分配,申请表用完后,待省民委再分配来申请表后,才能办理。
政策依据: 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国家公安部,民委(政)字[1990]217号文件《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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