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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庵堂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审批(初审)


    设立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2、《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

    申报材料:
    1、县宗教团体提出的申请材料;
    2、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3、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4、拟主持宗教活动的教职人员或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身份证明和教职身份证明; 
    5、必要的资金证明; 
    6、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7、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办理时限: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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