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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或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等活动审批

  

   办理窗口:民族宗教局 

   办理程序: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或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等活动审批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县民宗局的同意。

   申报材料: 
   1、从事申请事项的申请材料; 
   2、按规定申请人的各项承诺文书

   办理时限:30日

   办理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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