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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经营申请及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


   办理窗口:交警大队

   办事程序: 
   一、申请从事省际、市际客运经营的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申请从事市际、县际客运经营的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申请从事县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廊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营运方案、效益分析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

   资费标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发放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办结时限: 二十天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八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九十九条

   文件下载: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道路客运线路可行性分析报告
   道路客运班线站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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