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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审批办事公开制度


   一、政策依据 
   根据人核发[1994]4号、湘人核[1995]218、219号,[1998]13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进行。

   二、奖励等次、比例及审批权限 
   1、奖励等次 
   行政奖励等次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2、奖励比例 
   年终评奖的人数一律控制在本单位在职人数的10%以内,其中记二等功、三等功的人数不超过获奖人数10%。 
   对在突发性事件或特定环境中有特殊功绩的人员给予奖励的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审批权限 
   科级及以下人员嘉奖、记三等功,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记二等功,县级干部记二等功及其以下奖励,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人事局批准; 
   记一等功,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事厅批准。 
   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原则 
   奖励适时、等次适当、程序公开、办事公正。

   四、申报审批程序 
   1、年终奖励 
   ①单位凭在职人数到县人事局办理评奖控制数额审批手续,公布评奖的对象、数量、标准、条件以及评审组织与评审程序。 
   ②受奖对象由群众民主评选,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回单位填写《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奖励审批表》(或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并按管理权限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整理专题事迹材料,报送县人事局公务员管理股。 
   ③县人事局审核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研究确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经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事局。 
   2、平时奖励比照上述有关程序并从严申报审批。

   五、违纪处罚 
   承办人员违反工作程序,放宽奖励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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