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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伤残鉴定办事公开制度


   一、政策依据 
   根据省卫生厅、省人事厅联合行文和湘人发[1996]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执行。

   二、审批程序 
   1、本人书面申请,简述致残的原因、经过,提供工(公)伤残的原始病历和证明。 
   2、所在单位组织调查核实,召开座谈会,进行初审,确定为工(公)伤后,将伤者工(公)伤事故情况(时间、地点、在场人员证明)、医疗部门的原始依据和伤残事故处理终结材料、单位综合材料一并报县人事局工资福利股。 
   3、县人事局对材料进行审查后,在每年10月份统一组织申报对象到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致残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鉴定书须经医院鉴定小组3名以上成员签名。 
   4、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伤残鉴定委员会审定并报市人事局审批。 
   5、公布审批结果。

   三、违纪处罚 
   申报、审批工作人员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或举报属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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