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窗口:质监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及办事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 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 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 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 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 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其他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营业执照; (二)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应当在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生产许可证。 企业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