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窗口:安监局
服务对象:非煤矿山企业
需提供的资料: 1、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矿长(场长)等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4、安全员资格证明; 5、民用爆破物品储存证、使用证复印件; 6、放炮员证复印件; 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8、工伤保险单、发票复印件; 9、救护协议复印件; 10、评价报告。
程序与环节:单位申请→提交资料→初步审查(合格)→填写审理表(15日内)→报送市局
受理股室:县安监局安监二股
收费标准:不收费(安全评价机构除外)
收费依据:——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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