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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帐簿凭证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属于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的,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办理)等。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和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或者所得的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或者所得的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和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此外,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各类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按规定设立、备案、保管帐簿凭证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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