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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缴税款的追征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补缴和追征税款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因偷税、抗税、骗税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或者骗取的退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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