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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增值税纳税人分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两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身份需要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并被认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即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企业。
但不经常发生增值税行为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以及纳税人属于个人的,即使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也不能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 
   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时限: 
   1、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预计开业当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能够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2、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于第一次达到标准年份的次年的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3、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恢复征税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自恢复征税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4、不在同一市、县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在总机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向其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分支机构属新办小型商贸企业的,必须在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后方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 

    (三)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程序: 
   1、提出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着重说明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具体理由,以及履行一般纳税人义务的能力。 
   2、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在提出申请报告时,应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放的营业执照; 
   (2)与纳税人的成立以及经营活动相关的章程、合同、协议书等资料; 
   (3)银行账号证明; 
   (4)有关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以及会计人员的会计证; 
   (5)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是分支机构的,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除提供上述证件、资料外,还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 
   3、主管国税机关审核。 
   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及所填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经审核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将被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件。新开业的纳税人(商贸企业除外),暂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待期满后申请转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 
    如果纳税人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但未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按适用税率征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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