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许可对象:县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具备的材料: (1)建设单位(业主)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文件(4份); (2)建设单位(业主)委托具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丙级(含丙级)以上资质单位编制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送审稿)一式十五份。
2、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应具备的材料: (1)建设单位(业主)申请变更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文件(4份); (2)建设单位(业主)变更水土保持方案的说明文件(15份); (3)建设单位(业主)委托具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丙级(含丙级)以上资质单位编制的变更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送审稿)一式十五份。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县水土保持局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2、受理电话:0739-3606420 3、岗位职责与权限: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5、时限:即时
二、审查
岗位责任人:水土保持局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岗位职责与权限:
1、技术审查标准: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及其补充规定。
2、技术审查程序: (1)水土保持局收到局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送达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送审稿)后,5日内组织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 (2)技术审查一般应有项目业主、方案编制单位、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的代表和水土保持专家参加,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实地踏勘。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送审稿)编制单位应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送审稿),形成该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报批稿)。 (4)技术审查和实地踏勘工作,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条件。技术审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送审稿)修编时间,不计入行政审批时限。 (5)水土保持局收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报批稿)一式三份后,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报批稿)进行校核,认定已完全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报批稿),拟定审查意见,内容包括批准的有关理由、技术指标、决定内容等。 (6)认定没有完全按照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或者与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报批稿),不予批复,并书面说明理由。
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领导 2、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时限: 5个工作日
四、公告及送达
1、岗位责任人:县水土保持局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建立许可登记簿,并定期予以公告。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及时将批复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送达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各一套。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行政许可决定由县水土保持局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要求送达。 (5)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 10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及有关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