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许可对象:由县水土保持局审批了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建设项目。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经县水利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许可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建设单位(业主)申请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的文件(4套); 2、申请竣工验收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15套); 3、申请竣工验收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报告(15套)。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县水土保持局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2、受理电话:0739-3606420 3、岗位职责与权限: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湖南省水利厅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时限:即时
二、审查
岗位责任人:水土保持局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岗位职责与权限:
1、审查内容: (1)申请竣工验收项目是否落实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报批稿)的内容。 (2)申请竣工验收项目是否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16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
2、审查程序:
(1)组织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小组[竣工验收小组一般由建设单位(业主)、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土保持专家、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土保持局的代表组成]到现场查验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 (2)召集验收小组进行会审:审查申请竣工验收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审查申请竣工验收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3)形成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由验收组组长和被验收单位代表签字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意见。 (4)专家审查和现场检查,项目业主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条件,专家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领导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对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拟定批复文稿报县水利局局长审定签发。 (2)对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在办结时限内通知建设单位(业主)进行整改,直至达到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后,再重新办理竣工验收申请手续。
3、时限: 5个工作日
四、公告及送达
1、岗位责任人:县水土保持局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行政许可决定由县水土保持局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要求送达。 (2)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 10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及有关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