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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政执法

 

   电力行政执法 

   1、办事程序: 
   ⑴受理条件; 
   ⑵填写《电力违法行为受理、立案呈批表》,经领导批准后立案查处; 
   ⑶派人调查,现场调查时,调查承办人应填写《电力违法案件调查笔录》,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应提出《电力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⑷调查结束后,视案情依法处理; 
   ⑸案件处理完毕后,承办人应及时填写《电力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结案。案情重大   或上级交办的案件结束后,应向上一级电力管理部门备案; 
   ⑹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违反电力法规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需申报的材料 :陈述书、申辩书 

   3、承诺时限 :十五日 

   4、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4月17日国务院令第196号、《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电力部令(1996)第4号。 

   5、收费标准 :依法处罚 

   6、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九章、《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八章、《供用点监督与管理办法》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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