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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就诊须知

     
     
   一、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患病,可以在本县范围内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因病情需要要求到市级或市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在县人民医院办理转诊手续并经县农合办同意后方可住院,否则住院费用全部自负。

   二、参合农民患病住院时请带患者本人的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薄交定点医疗机构,由定点医疗机构经办人填写《新邵县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治疗申报审批表》,患者在此表上签名。

   三、住院费用补偿按“即付即补”的原则,患者交自负部分费用。

   四、参合农民患者住院时,有权了解本人用药情况。在镇(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患者所用药品自负部分不得超过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药品自负部分不得超过15%,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药品自负部分不得超过25%,如因病情严重,须经患者或患者家属同意签字后经治医师才能开具《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

   五、出院时患者或其家属提前通知医疗机构经办人,由定点医疗机构经办人填写《湖南省新邵县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表》,患者在此表上签名。

   六、在外县居住的参合农民患者因病急、病重不能及时赶回本县住院治疗者,在当地医院住院后三天内由患者家属或村领导到县农合办办理有关手续,出院两个月内持患者本人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住院发票原件、住院费用清单、入(出)院记录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到县农合办按规定办理补偿费用。参合农民患者出院需要带药巩固治疗的,其带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3天,慢性病不得超过7天,若疗程确需增加的,必须经县合管办同意后方可适当增加带药量。

   七、有下列违规行为的,除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停止当事人本年度的合作医疗待遇。
   1、用虚假的医药费收据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2、将本人医疗证转借他人住院的;
   3、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检查报告,授意医务人员作假的;
   4、无理取闹,蓄意制造混乱,影响合作医疗正常秩序的,依照有关法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当事人责任。

   八、住院分娩费用补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分娩产妇,平产定额补助200元;符合剖宫产指征,实施剖宫产的按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标准执行,但不再享受200元平产住院分娩补助。

   九、补助起付线、补助比例,计算公式及最高限额。

项目

镇(乡)、县、市、省定点医疗机构

县外非定点医院

镇(乡)

卫生院

县人民医院

县级其他医院

市级定

点医院

省级定

点医院

起付线(元)

100

300

400

1200

1500

2000

补助比例(%)

60

45

45

40

35

30


   住院补助费用计算公式:本次住院医疗补助费用 =(本次住院总费用 — 起付线 — 规定不予补助的药品、诊疗项目、器械材费用、不合理的一般辅助检查费用和未经县合管办审批同意的CT、彩超等价格昂贵的特殊检查费用及其他除外责任费用)× 补助比例。 
   采用以上公式计算所得的住院补助费用每人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5000元。 
   但年度内患重病、大病住院的参合农民实行再次补助。补助标准为:总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补助比例为3%;5万元以上的,补助比例为4%;8万元以上的,补助比例为6%;10万元以上的,补助比例为10%;15万元以上的,补助比例为15%,但年度累计最高限额不超过3万元。

   十、住院、结算程序
   1、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结算程序 
   门诊看病→  持证办理住院→  住院治疗→  结算补偿→  签字  填证→出院
   2、转诊住院、结算程序
持县人民医院转诊证明、医疗证、身份证→县合管办批准→省、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自行垫支→ 出院带回诊断证明,入(出)院记录复印件、每日费用清单、住院发票→ 县合管办结算 → 现金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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