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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摄影家协会章程

新邵摄影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全称是:新邵县摄影家协会。

新邵县摄影家协会是新邵县文化艺术界联合会领导下的群众性组织,接受新邵县文化艺术界联合会的领导,守新邵县文化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团结广大摄影工作者和爱好者,为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摄影艺术而奋斗。
    
第三条  本会的性质和主要任务是:

本协会的性质:

是一个由本县摄影爱好者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协会的任务:
   
一、贯彻落实“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艺方针和文艺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原则,组织会员和摄影爱好者认真学习政治理论,提高综合素质和摄影创作水平。
   
二、组织会员积极开展艺术创作活动,有计划地组织会员下乡采风为宣传推介新邵和推进当地文明建设提供优质的摄影作品。
   
三、加强摄影理论研究、举办会员作品展,召开学术研讨会,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培养壮大摄影队伍。
   
四、积极参加省市摄影家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加强与外县、市兄弟协会之间的合作和交流。
   
五、向省内外各种摄影展览、刊物推荐稿件。
   
六、协助地方政府拍摄、收集历史图片,为研究当地人文历史提供资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在大会闭会期间,以大会选出的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选出的常务理事会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
、审议和批准协会的工作报告。
    2
、制定和批准协会章程。
    3
、选举协会理事会。
   
第六条  理事会每年举行二次会议,由常务理事会主持,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时,常务理事会必须召集。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3-5名,理事若干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设秘书长一名、协助主席处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本协会设名誉主席和顾问,由常务理事会提名,报上级机关批准。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纪律,服从本会决议,热爱摄影事业,擅长摄影创作、理论研究、编辑、暗房洗印、摄影器材设计和组织领导工作,在摄影事业上有一定成绩者,均可申请入会。

第十条  凡志愿加入本会者,需由本会会员介绍,填写入会申请表,附交二至四幅摄影作品或能表明自己摄影业绩的材料,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方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本县的全国、省、市摄影家协会会员均为本会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的权力:
1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3
、可以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4
、有获得本会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力。
5
、有退会的自由,但需本人书面申请,如连续两年不

参加本会活动,作自动退会处理。
会员的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

2
、积极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任务。
3
、交纳会费。会费标准:每名会员入会200元即为终身会员。

4将省级以上获奖、全国级入选作品及证书复印件、论文、摄影作品集等上交协会,作为会员创作成果奖励和编写协会大事记的依据。

第十三条  凡为本会做出重大贡献,为本会争取重大荣誉者,给予嘉奖。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取消其会籍:(1)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者;(2)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受党纪、政纪撤职(开除党籍)处分者;(3)违反本会章程,经教育不改,给本会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会费收入;

2国家拨款;

3、社会各界赞助;

4有偿服务收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新邵县摄影家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行;本章程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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