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摄影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全称是:新邵县摄影家协会。
新邵县摄影家协会是新邵县文化艺术界联合会领导下的群众性组织,接受新邵县文化艺术界联合会的领导,遵守新邵县文化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团结广大摄影工作者和爱好者,为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摄影艺术而奋斗。 第三条 本会的性质和主要任务是:
本协会的性质:
是一个由本县摄影爱好者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协会的任务: 一、贯彻落实“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艺方针和文艺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原则,组织会员和摄影爱好者认真学习政治理论,提高综合素质和摄影创作水平。 二、组织会员积极开展艺术创作活动,有计划地组织会员下乡采风,为宣传推介新邵和推进当地文明建设提供优质的摄影作品。 三、加强摄影理论研究、举办会员作品展,召开学术研讨会,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培养壮大摄影队伍。 四、积极参加省市摄影家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加强与外县、市兄弟协会之间的合作和交流。 五、向省内外各种摄影展览、刊物推荐稿件。 六、协助地方政府拍摄、收集历史图片,为研究当地人文历史提供资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在大会闭会期间,以大会选出的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选出的常务理事会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审议和批准协会的工作报告。 2、制定和批准协会章程。 3、选举协会理事会。 第六条 理事会每年举行二次会议,由常务理事会主持,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时,常务理事会必须召集。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3-5名,理事若干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设秘书长一名、协助主席处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本协会设名誉主席和顾问,由常务理事会提名,报上级机关批准。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纪律,服从本会决议,热爱摄影事业,擅长摄影创作、理论研究、编辑、暗房洗印、摄影器材设计和组织领导工作,在摄影事业上有一定成绩者,均可申请入会。
第十条 凡志愿加入本会者,需由本会会员介绍,填写入会申请表,附交二至四幅摄影作品或能表明自己摄影业绩的材料,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方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本县的全国、省、市摄影家协会会员均为本会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的权力: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3、可以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4、有获得本会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力。 5、有退会的自由,但需本人书面申请,如连续两年不
参加本会活动,作自动退会处理。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 2、积极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任务。 3、交纳会费。会费标准:每名会员入会200元即为终身会员。
4、将省级以上获奖、全国级入选作品及证书复印件、论文、摄影作品集等上交协会,作为会员创作成果奖励和编写协会大事记的依据。
第十三条 凡为本会做出重大贡献,为本会争取重大荣誉者,给予嘉奖。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取消其会籍:(1)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者;(2)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受党纪、政纪撤职(开除党籍)处分者;(3)违反本会章程,经教育不改,给本会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会费收入;
2、国家拨款;
3、社会各界赞助;
4、有偿服务收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新邵县摄影家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行;本章程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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