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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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18-12-05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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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职能职责及单位构成

(一)职能职责

1.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委、市委、县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纪检查的指示、决定,领导全县和中央、省、市驻县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2)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协助县委整顿党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监督科级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以及思想作风等方面的情况。

(3)负责对党员进行纪律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4)负责对全县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纪律审查,按照管理权限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5)协助县委组织、协调、指导各执法、执纪、监管部门开展反腐败斗争。

(6)调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遵纪守法情况,研究党风党纪问题,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

(7)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配合县委组织部对乡镇纪委和县直科级单位纪检组(纪委)领导干部进行考察、调整和任免。指导各级纪检干部的业务培训。

(8)承办县委和上级纪委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2.行政监察方面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政府、监察局和县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指示,领导全县和指导中央、省、市驻县单位的行政监察工作。

(2)按照分级管理制度原则,监督检查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县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的情况。

(3)调查监察对象遵纪守法的情况,查处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审理决定或建议对其做出行政处分。

(4)受理个人和单位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保护监察对象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

(5)研究政风政纪中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制定地方性行政监察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配合乡镇党委和县直有关部门党委(党组)对单位监察室领导干部进行考察、调整、任免和培训。

(7)承办县人民政府和市监察局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新邵县纪委、县监察局设办公室、组织部、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第一纪检监察室、第二检监察室、第三检监察室、第四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等9个内设机构。

二、部门决算情况

(一)年度收支决算情况。2017年收入合计678.57万元,支出合计678.57万元。

(二)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2017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678.57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394.86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11.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1.99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60.52万元。

(三)年度“三公”经费决算情况。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合计16.34万元,其中公务接待开支5.14万元、公车运行维护费11.2万元,“三公经费”控制有力。

        附件:

2017决算.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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