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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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18-03-01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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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医疗救助工作,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有效缓解困难群众因病致贫、返贫现象,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湘救办发〔2014〕2号)、《新邵县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17〕40号)和《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7〕30号)等文件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医疗救助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百岁老人及患有重特大疾病(具体病种见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且本年度住院费用经医保或农合、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基本医疗费用达到5万元以上的低收入家庭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患有重大疾病(具体病种见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款第三项)的,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二、完善医疗救助政策
  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取消临时医疗救助和救助对象住院起付线,规范医疗救助管理,整合医疗救助资源,推进医疗救助城乡统筹。
  (一)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参合
  资助对象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对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对象中的重残人员(一级、二级残疾人)、重大疾病(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其他低保对象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的50%给予资助。
  (二)规范门诊救助
  1.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对患有帕金森病、系统性红班狼疮、重症肌无力、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分裂性感情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4种特殊慢性病的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年度内没有住院的,给予门诊救助300元。
  2.大疾病门诊救助。对患恶性肿瘤、肝移植术后、肾移植术后、尿毒症透析等大病的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年度内没有住院的,给予大病门诊救助500元。
  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在上年度未住院治疗的,由本人或监护人持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或特困供养人员证、存折到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民政办进行审核,经镇乡民政办工作人员核实上年度确实未住院治疗的,填写《新邵县医疗救助对象门诊救助申请审批表》,经镇乡民政办经办人员签字后,再到县民政局审核审批,经审批后进行打卡发放。
  (三)完善住院救助
  1.普通疾病住院救助。低保对象、孤儿、百岁老人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和镇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60%的比例救助,在县级以上或异地就医的按5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5000元。
  2.大疾病住院救助。患有以下病种的医疗救助对象,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是指14周岁以内且为农村户口的儿童患有先天性室间隔缺损、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狭窄、主动脉缩窄、法洛氏四联症和完全性大动脉转位等7个病种)、儿童白血病(是指14周岁以内且为农村户口的儿童患有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等2个病种)、乳腺癌、宫颈癌、肝移植、肾移植、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分裂性感情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9种疾病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患有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的人员由县疾控中心先行支付民政救助资金,再由县民政局按季度与之结算。
  低保对象、孤儿、百岁老人及符合重特大疾病救助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人员因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其本年度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70%的比例救助,在县外就医的按5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最高限额为10000元。
  特困供养人员在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基本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统筹解决。在县外治疗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救助。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救助保障制度支付后仍然不足的,按《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16〕30号)文件精神,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3.建档立卡贫困户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建档立卡贫困户患有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等9种重大疾病的,纳入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低保对象和非低保对象患前述9种疾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不包括住院起付线),医疗救助分别按70%、50%的比例救助;在县外县级综合医院、定点的本市州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住院治疗的分别按50%、40%的比例救助;在省外和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均按3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1万元。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已经脱贫的对象(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除外),不再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对具有双重或多重特殊属性的医疗救助对象,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医疗救助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四)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管理服务
  1.完善“一站式”医疗救助管理平台。结合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实际,尽快实现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之间患者信息、诊疗信息、医疗费用信息等共享,构建运行有序的“一站式”同步结算平台。
  2.规范“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流程。救助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要全部输入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要挂牌服务,开设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的缴费窗口,张贴医疗救助就医指南,定期公布医疗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救助对象的民政救助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县民政局按季度与之结算。
  3.规范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采取“一站式”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收集救助对象的身份证复印件、低保证或特困供养人员证复印件、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用结算补偿单等资料,并整理装档备查。在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百岁老人和符合重大疾病救助范围建档立卡贫困户及低收入家庭人员必须由本人或直系亲属提供身份证、民政救助对象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低保证、特困供养人员供养证、孤儿证、百岁老人证,低收入家庭人员除外,建档立卡贫困户需提供扶贫手册)、本人银行卡(存折)、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加盖公章的医疗结算补偿单等资料,到县民政局进行审核审批。医疗救助资金按月打卡发放。
  三、规范医疗救助基金管理
  统筹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在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省级下拨的医疗救助资金及县本级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全部划入医疗救助基金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当医疗救助资金不足,不能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时,县财政兜底保障。医疗救助资金累计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筹集的15%,结余资金按规定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加强与临时救助制度衔接、畅通社会参与渠道
  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其自付费用仍然过高难以承担,或不属于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导致家庭困难的,可通过临时救助制度或慈善医疗援助给予及时救助和帮扶,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鼓励单位或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设立医疗援助项目、创办医疗援助服务机构、提供医疗援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医疗救助。


  新邵县民政局
  2017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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